刑诉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_中止审理的刑诉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3:15:11 人阅读
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能抗拒的原因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这些原因时,导致刑事程序不能顺利进行。

我个人觉得和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拒的情形是相通的,比如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如这次疫情,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因素,也可以对案件中止审理。

还有小范围的或者是个案嫌疑人自身因素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的,都可能成为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