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劳动合同到期_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06:17 人阅读
导读:欢迎关注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事业合伙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二)》第30条规定,劳动合...

欢迎关注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事业合伙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二)》第3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延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单位不需要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们或者留下您的电话,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休产假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何南回答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和终止的,除非你自己放弃。

所谓劳动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未到期强行终止劳动关系。

所谓终止,指的是合同到期或者因一方特殊理由无法继续执行合同的情况,你这种情况即合同的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你是单位,我很遗憾。

如果你是本人,尽情的笑吧。

我是何南,我看热闹。

您好,回答如下:

1.妇女在三期期间,至少要到生育後婴儿满周岁,才可以让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员工要续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愿意,企业要给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2. 妇女在三期期间,如有『严重』违犯规章制度,且事证确凿,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补偿或赔偿。但,我强调『是『严重』违犯规章制度,且事证确凿』,其中,企业引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有达到『严重』,那企业要先自我评估,自己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即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完成。以上,仅请参考。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特别提示:1、劳动合同顺延,一般无须另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当变更合同条款,劳动者也不应当拒绝用人单位按原条款提出的续签要求。2、仅仅由于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得作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女职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宜。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一年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到时如果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直接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在该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在该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由此可见,公司女性员工在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如果女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三期”间到期的,用工单位应当续延期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毫无疑问这是不合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按规定遇到女性劳动者“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劳动合同顺延到“三期”结束。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弹性。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可以主张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从不签劳动合同开始到哺乳期结束期间内的工资;三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上仅供参考,欢迎关注,欢迎评论!

1、三期女职工是不是绝对不能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的受特殊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三期女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在法定情形下,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

2、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要顺延到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属于违法终止,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同时,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在此期间女职工发生的孕检生育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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