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者职业病失业补偿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应当兼得的经济利益。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同一劳动者身上,所获得不同概念的经济利益,“看似重合,实为各得”。
一是劳动者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被迫失业而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没受到很好的劳动保护,导致患上难以治瘉的职业病,无能力继续劳动了。劳动者因此失去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用人单位违法引起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之一,还需要看你是否符合其他两个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就应向原单位提出申领失业金的要求,他们应在你离职15天内向社保提交相关资料,你应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逾期作废 详见《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部分的规定
病不能上班,单位不出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通常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时需要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
③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注意: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需适合以下情况之一:
①用人单位不存在了;
②合同期满;
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凡无充分理由自动离职者,因个人过失被革职者、拒绝接受适当的工作安排者、劳资纠纷罢工的失业者,均属于自愿失业,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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