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婚后财产怎么分配_女方没有工作,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34:55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以1994年2月作为分界线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续到现在的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1994...

依我之见: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以1994年2月作为分界线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续到现在的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开始同居生活购买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适格男女双方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单独或共同购买)和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例所述‘’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严格意义上讲此二人还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上讲‘’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A,我国《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根据我国建国以来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经济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淡模等情况其之前的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认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条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证的‘’事实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说的‘’没有领结婚证‘’就结婚了并按照几十年前的当地风俗‘’办了酒席‘’请了亲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几十年也生儿育女,这一切都发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们二人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天,这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承认的‘’事实婚姻‘’,他们二人之间持续到今天的关系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这种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B,此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一起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即国务院颁布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修改后实施的该生效的条例规定国家不承认不经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所谓‘’事实婚姻‘’,那么,从此时起直至现在此二人不经法定机关的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当然,连夫妻关系都依法不承认,肯定二人‘’不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产‘’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记机关不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又是什么财产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当事人双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同居二人出资的财产是‘’合伙财产‘’,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财产份额的多少。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离婚时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协商,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方案处理。2、协商不成,但双方一致同意分割,且能共同确认房产现在价值,以双方确认价值为标准或者进行竞价,一方得房,给另一方相应补偿。3、对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法院暂时无法分割,先处理离婚和其他财产,争议房产告知双方将来房产证办下来,另行起诉分割。


讲简单点,大家时间都宝贵。

对于这种女人,还能怎么看?要远离她,千万别被沾上,被沾上了,你一辈子最后悔的事情就发生了。

而且这样的女人通常都会很爱很爱钱财,她的表现男人一般都会察觉到的,她们很聪明,但男人也不傻。

所以说,远离她们。不要妄图在她们身上找到所谓的“爱情”!

婚姻法规定,婚后双方的一切劳动所得,获得的赠与,继承等没有证明是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中一方长期没有劳动收入,始终是单独一方的劳动收入,那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收入。一切家务,家庭的事务都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家庭劳动事务。家庭事务不产生直接的劳动收益,所以不能把一个家庭的家务活动与劳动收入混为一谈。原则上双方的劳动收益才叫婚后的共同财产,长期的单独一方的劳动收入,那不叫夫妻共同的劳动收入。关于家务劳动,那是夫妻双方在组织家庭和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必须主动应尽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碍他(她)人参加社会劳动并为家庭的生活创造劳动收入。家务劳动是双方自愿并必须承担的家庭义务,它不是哪一个人的责任。家务劳动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与工资收入,著作权,奖金等经济收入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夫妻之间如果一方长期没有劳动收入,虽然一方愿意供养另一方,但从法理上讲这个家庭的劳动收入就不是家庭的共同财产。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