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不当得利是指非因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仅仅因事实获得利益的情况。
2、例子1: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例子2:甲谎称某药有治疗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订立买卖合同后购买,后发现该药质量低劣,遂发现受到甲的欺骗,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此时甲卖药所得价款属于不当得利。
3、受损失一方可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该利益,对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说上是不支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但是善意取得以及票据行为为例外。以票据行为举例说明无因性:A向B购买商品,A为了支付价款向B签发了一张本票,后来买卖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但是C得到本票后向A要求支付,A不能以买卖合同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这就是作为“因”的买卖合同虽然不存在,但是票据行为依然有效所反映的“无因性”,但是A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B要求返还利益。
谢邀!细说有一大套法理,不占用众友时间,简而说来:不是你的菜,伸手偏去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