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虽然是因为第三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但仍应当由违约方向守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方和第三人的纠纷,应当另行解决,这也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很明显是错误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怎么就承担违约责任了?!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
无论是由第三人履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关第三人的事;在向第三人履行中,而债务人不履行时,债务人仍旧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主体一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事,而违约责任就是这个合同中约定的,当然要由合同当事人之间来承担。因此,只要掌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责无旁贷,构成违约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也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