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_最高法对工程款优先权有哪些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9:29:09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个就是合同法的规定,一个是最高法院在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法院的一个批复。主要内容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与抵押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但不能对抗买受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润;必须竣工后6个月内起诉,否费法律不保护。

您好,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按实际情况,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方,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但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法律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对承包人价款的请求权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有关主体的称谓有下列几种表述: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称谓有:发包人、总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由此可见,施工人是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即施工人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司法实践创建的一个名词,即违法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合同)的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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