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_申请行政许可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9:52:16 人阅读
导读:行政服务事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如就业登记、企业登记、婚姻登记、养老、医疗、保险等事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

行政服务事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如就业登记、企业登记、婚姻登记、养老、医疗、保险等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某项事务或者获取某种资格作出的允许或不允许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各级政府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进行的审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资审批、环境评价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许可审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都属于行政审批,都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为。两者区别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规定,执行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比较宽泛,对数量有限制。国务院正在陆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确实有公示义务。

  公示可以通过网络,单位内、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等设置公开项目栏,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公示包括: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宝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1、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扩展资料: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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