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我饭钱不给可以报警吗_别人欠钱不还能报警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5:19:52 人阅读
导读:可以告诉你,别人欠钱不还,报警没用。看来你普法时没有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庭起诉解决。这不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职责范围,报警是不予受...

可以告诉你,别人欠钱不还,报警没用。看来你普法时没有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庭起诉解决。这不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职责范围,报警是不予受理的。俗话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有找准应该处理你的事情的法律主管部门,事情才能有人受理,依法妥善解决。

别人欠你运费不给,不可以报警的。

因为,运费不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民事纠纷的事情的。所以报警是没有用的。运费不给,一般情况下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多久可以拿到钱的事情,是不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自知理亏,原告起诉后,被告有可能会主动支付运费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有钱可供执行的话。半年至一年内,可以到可以拿到钱的。如果被告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话,即使官司打盈了,钱也是拿不到的。

别人欠运费不给,这个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除非发生了刑事行为,比如打架,或者暴力催收等等,否则报警也无法解决问题。对于运费支付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运费,如对方拒不支付运费,你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2、法院调解原则 ;

3、处分原则 ;

4、辩论原则 ;

5、支持起诉原则 ;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7、检察监督原则。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比如现在老板有个小工程要包工包料承包给我做,但在工程开工之前我向老板提出要先付给我一部分采购材料款,对方也打了一部分钱款给我,但后来如果我没有去帮他做这个工程,那对方肯定会去报警说我诈骗,那这个诈骗罪就成立了,那相反,要是我们帮老板工程做好了,对方不给我们工钱,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报警也说对方诈骗罪呢,同样一个道理呀,工钱也是钱呀,对方骗工人帮他做事,事情已经做好了,所创下的经济效益对方不给,那也算是同样属于骗钱一个道理呀,请问一下有关懂法律师能说说看

欠债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事项。债主不值得为两千元欠款大动干戈,可以在小区告示牌、大门口或者他家门口张贴催债告示,写上车牌号、姓名及欠款事实。我是律师,愿意回答法律,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欢迎互动评论!您认为我回答有道理,请给我多点个赞。

其实这种情况,对方的人品就值得你好好琢磨琢磨了,是会有这么一种人,明明有钱自己过得很好,但是就是不愿意还别人钱,如果你还是不好意思撕破脸皮那就只能和对方协商了,没有实际的解决办法(可以吓唬吓唬他说再不还钱就起诉了,对方一般也不想把事情闹大)。

如果你已经打算撕破脸皮的话,那就直接起诉吧,起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要注意得在判决生效后),给执行法官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房子的地址、对方的车牌号、银行卡号等等线索,让执行法官更好的调查对方财产这样有利于执行,这样他不想还都不行,没有现金就执行他的可执行财产(房、车啥的)。

当然也可能到不了这一步,可能对方在你起诉的时候就和你调节了,讨债一定采取合法手段,不要威胁、恐吓对方,避免自己触犯法律。

确保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借过钱,或者对方愿意承认)可以报警,警方会出面调解,但是警方如果认定这个仅仅是借钱不还(无偿还能力)那么这样属于民事纠纷。警察调解无效的话,也就不再管了,就会建议你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你钱的人存在诈骗行为,经常且同时找人借钱,并且不愿偿还,这种情况就属于诈骗行为,警方可以依法拘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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