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没尽到抚养义务_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子还有责任赡养母亲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4:35:37 人阅读
导读:对于离异家庭子女而言,子女是否可以父母因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对该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观点无论是在法律是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站不住的。首先,从法律上...

对于离异家庭子女而言 ,子女是否可以父母因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对该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观点无论是在法律是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站不住的。

首先,从法律上讲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个条款包含以下几个意思:其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协商的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其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定义务,独立存在,不因一方义务的不履行而免除另一方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其三,父母或子女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满足条件的另一方是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定途径予以救济和主张权利的,如果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主张权利,在法律上只能认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如其选择自作主张的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来反抗,这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其次,从道德情理上来讲,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人之常情。这种义务的深层根源,除了父母对子女后天的抚养和教育之外,更在于怀胎十月的血浓于水。乌鸦反哺、羔羊跪乳,这是生物普遍的最原始的情感表达,动物尚且知道感恩与回馈,何况人呢?本案中的子女以为父母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自己便可对其不予赡养,这实际上是一种世故和狭隘的眼光,是对亲情不重视、甚至是淡漠的表现。亲情里,没有加减乘除,容不得锱铢必较,唯有彼此关爱、理解与包容,才是“家和万事兴”之道。

需要尽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你未满18周岁时,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你可以起诉。。等父母老了(离不离婚都一样),子女有赡养义务,父母也可以起诉子女,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你这话行不通,生下父母没养你,你是喝西北风长大的,生下来父母没尽过抚养义务,你父母到底是啥父母,情况不了解,但是每个人要有良心去做事,热爱小孩,孝顺父母,这是每个人要做的事,你父母没抚养过你,但是法律规定你必须赡养父母,父母做错事,你不应该再错,好好对你父母。

法律有明文规定。

亲情和义务是两个概念,儿子赡养母亲,这里面既包含了亲情也包含了义务。

亲情,属情感世界血缘关系特有之情。

在情感世界里,有战友朋友之间的友情,有男女异性之间的爱情,有同乡人之间共同相处来往过的乡情……这都是相互间因事物行动曾被感动了而生出的感情。

而亲情主要是指有血缘关系,与生具来的人之情,如母子情,兄妹情、儿女情。不仅是人,就连牛也有“舔犊之情”。

义务、是权利义务法律概念,是代表全民意识,国家意志高度,全公民行为准则。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儿女的责任,儿女有义务赡养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亦就是父母养了儿女的小,就取得了儿女养自已老的权利。

这就从法律上说明了,子养母老是义务。(当然不是亲生,可形成了事实上的亲情义务关系也等同亲生。)

亲情、是母子关系中儿子自愿自觉赡养母亲的基础。

母亲生下儿子,抚育儿子,不可能没有亲情,既便不是亲生,在抚育过程也会产生亲情,儿子赡养母亲也就是还母亲养自已小亲情的过程。

题主所说的没有感情,可能是没有亲情赡养关系,而双方自愿协约以母子相称的赡养关系吧,这没有亲情和法律赡养关系,只是履行的契约精神。

母子亲情赡养和义务法律赡养是並行的,並不矛盾。

在没有完整法律体系前,母子的赡养关系就是亲情为基础,儿女赡养父母是我中华传统美德,人人都该自觉履行传承。所以我认为:

儿女赡养父母是亲情也是义务,亲情里有义务,义务里有亲情,这是相互包涵並行分割不开的。

您好!

这种情况下,题主父亲应当不继承、或者少继承母亲的遗产


先说说法律上的依据

按照最新《民法典》,有两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与题主的问题相关: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关于扶养与继承的关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注意上面的标粗部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第一,父亲要对母亲扶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二,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应当如何主张?

这里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区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严重程度,依靠的手段就是“举证”。

因为夫妻之间本身存在相互继承关系,那么,涉及到一些小而不言的事情,例如少有抚慰、少有关心等,一般来讲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例如子女)可以主张多分。

但是,涉及到严重的不扶养的行为,就可以主张不分,例如:

  • 从来没有为母亲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
  • 与母亲已经分居多年,从来对母亲不闻不问,母亲都是靠子女或者别人照顾的。
  • 对母亲有不良伤害行为的,例如家暴。

更为严重的,甚至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涉及到上述情况,题主完全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剥夺”父亲全部或者部分继承权。

对于那些弃子女而自己快活的父母,老来让他们偿偿苦头,给后辈作惩戒教育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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