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_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6:42:29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 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是的。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对于要物行为即实践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扩展资料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才能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构成要件的瑕疵而引起的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但不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其应有的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希望的后果。


例如,甲乙订立合同,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时,即意味着合同的存在,但只有使合同产生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会出现一些阻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事由,其后果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可归结于其构成要件的瑕疵。

1、主体瑕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2、内容瑕疵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3、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有意的不真实

真意保留:原则上有效,但相对人知道非其真意的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

【2】无意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可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可撤销

【2】胁迫:可撤销

【3】显示公平:可撤销


因此,当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应由的效力,实现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以及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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