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怎么办_刑事案件被驳回两次,还能以什么方式申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8:44:20 人阅读
导读:第一,你要看是谁审的一审,最高院的一审为最终判决,申诉有用?其次,高院一审再经最高院二审的刑事案子几乎少的可怜,因为高院管辖的案子要属于辖区重大影响的,一般重大...

第一,你要看是谁审的一审,最高院的一审为最终判决,申诉有用?其次,高院一审再经最高院二审的刑事案子几乎少的可怜,因为高院管辖的案子要属于辖区重大影响的,一般重大影响的基本上会地域回避,所以一般高院一审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这个问题问的太不实用了~再次如果是中院一审或者基层一审,一般都是交由终审法院审查,向检察院申诉的则适用两级申诉原则,可以向两级检查院申诉~~~~~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证据不是你提供就是证据,证据是由检察院提交,重新鉴定必须要获得法院和检察院的许可~~~

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要有确实充分并经法庭调查示证质证而确实充分排除了疑点,而且证据之间形成了锁链环环相扣形成有机的逻辑联系。同理:,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只要达到确实和充分,经过法庭调查的示证质证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且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及从重处罚的情节并处以重刑,这是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经过一定程序生效后,服刑者有权提出申诉,对于申诉内容如果在一审二审再审都提出过没有证据或理由不正当被驳回而没有采纳,那么申诉时仍会驳回。如果在申诉能提供新的关系定性和情节证据,检法等机关会复查原案件的。这些都是法律的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到信访部门被驳回,按照法律规定还可走审判监督程序吗?

依我之见:‘’能够,而且只能走审判监督的申诉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流: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即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基于原告(公诉)被告上诉或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所作出的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即一经宣判即刻生效,非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案不得再行审判,所作实体的判决依法必须从此有效执行,罚金须收缴入国库、徒刑须收监执行、死刑案件即刻进入复核程序并报最高法院长批准并侯死刑执行命令。

那么,真如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错了怎么办呢?我国刑诉法在制订时就已确立了“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以专章从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的‘’刑事再审‘’程序,即俗称的‘’刑事纠错"程序。该程序规定了申诉的法定申诉主体(当事人、近亲属),申诉的法定事由(共五种情形),启动再审的法定机关(最高检对地方各级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按审监程序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抗诉、最高法和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案件有错提请审委会决定),以及如何再审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刑事再审"公正审理,以保证"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能得到很好贯彻执行。这几年,通过‘’刑事纠错‘’的再审纠正了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强奸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一大批冤假错案。事实证明:刑事再审的纠错程序在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保障人权的法治建设中意义是深远的。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近亲属对生效二审判决不服,不走刑事申诉之路而执意向信访部门去跨界越级违法“上访"呢?一方面,法治宣传工作滞后导致很多公民不懂法,另一方面树立‘’法‘’的权威不够,总相信‘’权‘’大于法,总希望上级其他部门以‘’权‘’来干预影响‘’法‘’。而恰恰想通过违法信访这条路是走不通的,恰恰是违反法治原则,既不合情理,又还可能触犯法律。

那么,为什么说”违法信访"既不合情理,又还可能触犯法律呢?A,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是必须经法定程序来进行,而"信访部门"以及其他上级机关是无法公正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他又如何能客观事实求是的了解事实?法律适用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不懂检察、审判业务的其他人员又怎么能正确适用法律?让信访部门来处理刑事审判业务只能越整越乱,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是背道而驰的。B,违法信访还可能触犯法律,《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已对于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了构成犯罪,该追究刑事责任须追刑事责任的规定。

综上所析:刑事案件经二审生效后,当事人及近亲属认为有错,只能而且也能通过‘’刑事纠错‘’即再审程序来纠正错案的,不能违法“信访"给自己找麻烦。

以上意见仅作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和讨教。

不服判决进行申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不服判决的申诉是否立案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那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作为申诉人应当理解到;1,申诉材料的递交不等于法院已经受理立案了?2,申诉人应当正确行使申诉权,申诉驳回后应当咨询律师有无再行申诉的意义!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是常态,一般不会改变判决或者裁定。除非有非常过硬的新证据或者其他情形,可以改变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到底是有新证据出现还是有资深法律人士也认为不妥,或者纯粹你自己不服,如果仅仅你自己不服那劝你不要继续申诉了,纯粹是浪费司法资源和你自己的精力。从一审到二审到申诉经过那么多道程序和法官检察官都已做出认定,说明认定是有依据有证据。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依据你个人的判断,是由很复杂的法律规范规定的,由很多经过专业学习和多年司法经验的专业人士来维护的,如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认定公平正义去行为的话,那这个社会早就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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