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在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所以在遇到纠纷时,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都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益和承担任务。那么这些越来越庞大的退休打工族,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合同,而且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在里面把你的权利、义务给约定好,你在这劳务协议中必须界定,一, 你的报酬,第二,你的医疗,第三,你的工资待遇或者保险待遇,这个必须约定清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再就业人员本身超过60周岁,就不能称为一个劳动者了,这也是为什麼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理解, 这样到最後有了纠纷也都属于民事上的纠纷,可以诉至法院。
一、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死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0号)的精神来看,不仅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在外,而且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否认劳动关系的观点。
三、故该情况应分别探讨。从以上法律也能看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1,如果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使已过退休年龄,仍然可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可收集工资打卡流水,工作服,工牌,或证人,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一般还是应该先去仲裁,拿上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再去法院进行下一步,依然适用仲裁前置。
2,如果是领上社保的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也就是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是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是虽然已经领上社保,但工作的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给缴纳了工伤险,(这种情况存在,但比较特殊),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构成的规定
1、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并采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具体是:
“新人”,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即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教师养老金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例。
一、临界点之前退休人员即“老人”的退休金很特别。
这个我比较清楚,一般情况下,退休之前工资是多少,退休之后工资就是多少。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的,和我一起工作的教师,凡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而没有晋中级职称的教师,千方百计地也要寻求成功晋级,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退休之前提高自己的工资,那么,退休之后的工资马上就能够提高很多很多。
也就是说,这样的“老人”退休金是由他们退休之前的最后的工资决定的!而与其他时间的工资的多少没有关系。
二、养老保险并轨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养老金很特殊。
例如我本人,1990年参加工作,当时月工资98.5元,到2014年时是3000多元。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有“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它等于所有月工资的和除以所有月数。那么,以最简单最明了的计算方法:
(98.5+3000)÷2=1549.25元
这样的话,后来的高工资就被前面的低工资高平均下去了,这样的话,我们的养老金也就被平均下去了。所以说,后来的高工资就不像“老人”那样有利了。
还有一种情况,“中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高。由于临界点之前不要缴费,而是视同缴费,但是,个人账户存储额里面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里面的资金,也就是讲,临界点之前没有存储额放在个人账户里。像我就有24年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些年没有缴费,因而,个人账户中没有这些年的资金。换句话说,当这部分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明显比较低的。也是与临界点之前工作期间的工资没有关系。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退休时的情况: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是随在职时工资的高低而高低变化的。即:在职时工资高,退休时养老金就高。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有:
“老人”的养老金的高低与平时的月工资没有关系。
“中人”的养老金与平时的月工资基本上没有关系。
而“新人”的养老金与平时的月工资关系非常大。
买房子的定金能退吗已签合同_签了合同又不想买房了,定金能否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