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间_土地分到每户是哪一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25:34 人阅读
导读:你好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为了巩固和加...

你好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过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一土地分配形式,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土地从分散耕作到集中经营。农村土地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在最初阶段对当时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也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 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也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农业小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格局。这种格局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阶段来讲,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内涵的质疑。因此,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 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早期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近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不稳定性(农业属于风险产业受自然环境和时事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就好似一把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动荡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也随着农村改革的推移正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开始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业比较效益急剧下滑,农村土地在此时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一个有土地3500亩、农户310户的村的调查中发现: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首轮承包中所形成土地农民人均占有格局被打破。现有可能改为50年,在这期间可进行小的变动。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但想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似乎有点过分乐观,这种强横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于农村经济地长久发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调查中就有22.22℅农民认为土地承包应该在十年一下就应该按照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二、农民对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实现土地调整的思想障碍。问卷中有这样的一道题,“你认为增人是否应当增地?”,我们调查所有的问卷中有62.96℅的村民认为应该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认为不应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将土地承包到户的,日后几十年的家庭婚嫁丧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学就业,户口的“农转非”,这些都是家族内部事务,是彼此家族的个人事务,与他人无涉。另外每户家庭都有人口增减的时候,经常的变动土地易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耕地的利用,特别是不利于搞经济作物和受益慢投资周期长的生态农业。第三、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它的内部成分和权力架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一个利益的争斗场,而且没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裁判者。从对基本的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归属到村干部的选举和任命,无一不是家族势力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同时其作为成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体,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农村成为典型的熟人与半数人社会,人情关系和宗法关系是他们主要的行为准则,这就使得他们之间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势不两立以至于对簿公堂,而是往往处于息诉的状态。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从内心渴望国家的公权力在此显示强大的一面,由政府干预以实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权力在偏远农村这个陌生地带的示弱,权力在偏离其势力范围的中心(城市)后进入边缘化区域就变得十分疲软,同时加上“显赫家族”的势力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延伸,为其在农村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护,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对与国家为其伸张权利的想法只能无情的破灭。 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十年不变并没有否定村集体按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而只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所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借此制定法律(物权法)的机会,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和承包权的丧失条件、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等问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农民希望国家有政策能够明确规定对农地进行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公平调整,这部分农民在我们的调查中占有62.96℅的比例,这说明从农民的主观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实践中一般成为继承的方式传给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有83.82℅,农户抛荒后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有67.65℅,还有通过机动地的方式实现调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这些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的公平调整,而只是必然会牵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难得以实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经济组织体,其内部的资源分配必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适用另一种意义上的“先占”原则,这也涉及每一个新生的公民应该有国家赋予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至于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行政村,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承包地分配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机动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会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同时政府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该适当的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于政策施行有难度和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导、监督和协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早出现在1978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早是在小岗村试点。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设立是在1978年——

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至1984年的8146亿斤。农村发展迎来了一个黄金时期,为此后乡镇企业崛起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为此后的城市改革赢得了新的空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伟大的创造,至今仍是农村经济的基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 1980年5月,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 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人民公社制度随之解体。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规定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土地承包制共有两轮: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后开始到1997年为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就是去了积极的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

在1980年~1984年,我国没有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全国各地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不断试行、摸索并不断完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以前的大家一起干到各家干各家的,这个过程有说这有说那,最后,通过责任田粮食产量的提升,使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了土地承包责任制。

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优点是谁家的地谁负责,种好了是你自己的,种不好也是你自己的。俗话说“人勤地不懒”,付出的越多,收获越多。所以,勤劳的人会有更多的收获,懒惰的人可能交过公粮就没剩多少了。有比较就会有竞争,一直到现在,虽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贫富差距并不明显。

土地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的延伸是30年不动地,也就是说,一种情况如果恰好分过地孩子出生了,那么这个孩子可能就面临到自己的孩子出生还没有地。另一种情况是一户人家分地后女儿出嫁或者有家庭成员去世,那么地是没有变动的。但这也因地制宜,有的地方有自留地,可以作为人口增减责任田变动的余地。



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具体土地承包到户是1983年,当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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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一直以来,国家土地改革的根本原则就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关系,以此为标志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我国各地陆续展开,并一直延续到现在。我是【乡村关中】,职业农民,农技从业者,“三农”问题观察员。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2003年3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正式实施。要回答题主的问题,我们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法律基础。【乡村关中】对此问题的解读如下:

第一,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

1、土地承包期限。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是从1983年前后开始的,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承包期是从1997年开始,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这样就到了2027年前后。近期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第20条里讲到的耕地承包年限再延长30年,即第3轮土地承包期要到2057年。

2、农民承包土地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即,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因人口递减或增加,而改变土地所属关系。因此,在农民承包土地期内出生,或离世的人,都要遵照该原则执行。

3、土地确权更加明确了农民拥有土地的权益。从2014年开始,国家对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拥有土地面积和承包关系。颁布的土地法明确指出:“严格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继续延长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三十年不变!”

第二,承包期内农村新增人口获取土地的办法。

1、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按照新规,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至2057年,农民若想再重新分地,至少要等到40年以后!新规明确了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长期不动摇,直到2057年。

2、法律基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现在农村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申请这些土地来获得土地承包权益!

3、通过继承、分家的形式获得土地。这是新增人口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虽然说土地所有权个人不能继承,但如果在同一户口簿是的人,是可以自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

4、通过申请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土地。很多村集体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预留的部分机动土地,可划分给新增人口;若村集体内机动土地没有划分完的情况下,可申请划分机动土地。

5、村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方式进行小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就说明村委会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调整,但前提是有人自愿退出承包经营权,或者有无人继承的土地空余出来,而又有很多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村委会经集体研究方可进行。

6、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农民自己开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7、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现在国家对农村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以后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直接从拥有土地而不想耕种土地农民手中进行流转,通过付出流转费用的方式获得土地。

第三,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的好处。

1、农民的土地更加值钱。从10年的期限延长到了还有40年,土地的价值得到了提高,农民如果需要申请贷款,信用额度也就更高了。

2、农民能获得更多实惠。想要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意味着自己本来只能收取10年的租金,变成了能收取40年,土地租金也就更多了。

3、土地的增值空间更大。延长期限激活了农民对土地种植的热情,农民不会担心这担心那了,会更加用心的对待自己的土地。

4、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是下一个30年的原则,农民也不必担心失去承包权。这样一来,农村土地也就更加值钱,荒废的土地也会变少。

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了以后,农村土地确权不调地,承包关系继续维持到2057年。无地农民要想像过去一样,通过重新分配村集体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行的。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集约化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贷款、入股新型农业主体等来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增加收入,然而对于无地农民而言,差距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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