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 经济补偿金_被辞退后有补偿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1:23:58 人阅读
导读:不是所有的员工离职都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离职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和被迫离职两种,前者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

不是所有的员工离职都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离职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和被迫离职两种,前者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和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变更及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操作呢?

劳动者被迫离职想要得到经济补偿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证据,然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法情况作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知,为了固定证据,实践中都是通过EMS快递解除通知到用人单位处,只要快递显示到达单位,劳动者就可以离开单位,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切记,解除通知一到单位就要离开,否则会被认为是虽邮寄了解除通知但实际上诉仍在单位工作,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撤销了解除通知,从而没有达到邮寄的目的。

邮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动权,这个时候有的单位会直接和你协商解决,金额差不多的话基本上都已经协商了。实践中也有单位不见棺材不落泪,死活不协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前期搜集了单位违法证据并邮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任何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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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离职,只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单位不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者主动离职后,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进行了规定。按照这六种情形,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两条,一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尤其是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的人员比较多。所以劳动者在选择离职时,需要按照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仔细比对,如果辞职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条是相吻合的,辞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三倍的,按照三倍进行补偿,本人标准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除了经济补偿之外还可领取失业保险

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并且失业保险缴纳满一年以上,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本人辞职或是离职的,离职后可凭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到当地社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重新就业意愿的,可领取失业金。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动申请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因为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原因之一而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因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因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所以不能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

你好,我是喵姐,在职场打拼20年的资深HR,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正常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个问题,喵姐这么看:

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正常离职。喵姐看来,正常离职,肯定不是企业把你解聘了,一般就是合同到期解除,或者自己辞职。那我就分这两种情况来和你分析一下:


一、合同到期:

如果你是合同到期了,那就看谁不续约。

(1)公司不续约:这种情况下,公司就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你在这个公司工作了N年就给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满半年,就是0.5个月,如果超过半年不满一年就是1个月。

例如,你在这个公司工作了3年1个月,那N就是3.5个月工资,如果在这个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那N就是4个月的工资。

(2)个人不续约:这里面又分两种情况:

a、公司提出维持或者高于原来合同的条件与你续约,你不同意。

例如你之前工资是3000元,公司说以3000或者高于3000元的工资与你续约,你不同意。这样的话,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因为是你自己不原因续约,原因在个人。

b、公司低于原条件与你续约,你不同意。

例如你之前工资是3000元,续约的时候公司说以2500元和你续约,这时候你不同意的话,也是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同“公司不续约”的情况。因为这个不续约原因在公司没有维持或者高于原来的签约条件,导致的不续约,原因在公司。

总之,合同到期,由公司造成的不续约,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个人原因在成的不续约,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二、提出辞职:

如果是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那也要看不同情况。

(1)公司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是不是由于公司原因,只是个人觉得不适合这个工作,向公司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因为这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离职。

(2)公司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如果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公司存在以上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立即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的情况。因这是公司违法在先,公司原因造成的员工辞职,所以是有经济补偿的。

总之,员工辞职,如果是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那员工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没有违法,员工个人辞职,那么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以上回答均为原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也欢迎关注头条号:喵姐聊职场,和喵姐一起畅聊职场的酸甜苦辣!

首先说明一点,实务中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只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要看员工的辞职理由是什么。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即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认为,

“因澳东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童玉彬工资的情形,故童玉彬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澳东公司应向童玉彬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必须充分把握当地的司法实践才能正确操作。

参考:《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

2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7)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案例:珠海中院(2016)粤0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埃尔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何健生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何健生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埃尔凯公司亦已收到何健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埃尔凯公司以何健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无需向何健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五、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明确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一般不太容易获得支持。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对此做的一个解答是这样的: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没合同啊,那悬了,就要看老板有没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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