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按撤案处理_对法院执行局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22:31 人阅读
导读:不能申请再审。这个诉讼不叫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叫案外人异议之诉。因为你没有在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提起诉讼,已经很被动了。你可以考虑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

不能申请再审。这个诉讼不叫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叫案外人异议之诉。因为你没有在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提起诉讼,已经很被动了。你可以考虑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民诉法202条。你还可以考虑对被执行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把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三人。

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你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执行标的的灭失,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呢?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现在由于被执行的标的物的灭失,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也就失去了争执的意义,因此,虽然当事人有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的解释》第304条.第305条有详细规定,请参阅。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又主动撤诉了一般是因为诉讼理由不充分或事实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按上面规定,我们对于执行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另一种是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这两种异议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不服裁定是申请复议。对于执行标的物异议,不服裁定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单独的一个诉讼,有一审,有二审,甚至有可能出现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执行异议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看看该司法解释。现在当事人对于执行有异议,那就看看你的异议是属于哪种,依法提出异议,按规定行使救济程序。另外,如果是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那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也就是通过再审和抗诉来解决,而不是提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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