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集与保全刑事证据_刑事诉讼中有证据保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2:55:34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老百姓面对拆迁时,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一点总绕不开,那就是证据。那今天就浅谈一下跟证据有关的东西,看看哪些证据能有助于维权。

不了解这一点,很可能最后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不认可,从而白耗费功夫,影响到最后的维权。

在拆迁中以下这些证据是最重要的,见到了一定要好好保存。


1、加盖公章的文件

拆迁是行政行为,所以一定要关注盖有公章的各种文件。征收行为如果没有盖有公章的文件,基本就是违法征收行为。如法律规定在发布征收公告前是需要获得征地批准,而有时见到的“未批先占”,就是缺乏审批手续的一种征收。

有老百姓反映自己并没有见到过征收公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没有征收公告或者老百姓第一次遇到征收,见到了也不认识,更何况有很多征收公告未必带有“公告”二字,还有一些地区的公告下发的并不规范。

一份合格的征收公告一般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项目,名称不一定都带“公告(或通告)”二字,只要能起到公告的法律效果且有公章的文件都可以算作是征收公告。

2、评估定价

在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关于补偿多少的问题,如何确定补偿多少呢?法律有不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原则性规定,但究竟补偿多少,需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个环节直接影响最终补偿的落实。需要注意对方实地勘察后出具的登记表、明细单等书面资料。

尤其要关注之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不满意一定要及时表达异议去申请复核。而在评估阶段出具的东西一定保留好,有自己签名的东西要留下一份原件或者拍照。


3、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特别要注意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名字接近,要小心区分。这两份决定都是可以起诉的,合法的决定都会告知起诉期限。如果你手里没有这两样东西,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出现对方不承认你的诉讼主体地位,从而法院不支持你的情况。

但有时征收方没有下达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而实际上确实作出了该决定,只是没有给到被征收人手里。因为合法的征收程序都有这些东西,此种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获取。


4、录音可以作证据吗?

大概是受影视剧的影响或者为了心理上有安全感,被拆迁人倾向于在与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中录音。

那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规定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收集的视听证据是有效的。而在拆迁中,老百姓的的录音往往都是在拆迁方主动跟自己协商的情况下录制的。可以说相当于一个谈话记录,内容也跟自身权益有着密切联系,涉及不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可当做证据使用。

不过,因为老百姓对证据规则不了解,在录音时,不管拆迁方说什么都会一字不落的录下来。好处是录音系统完整,坏处是提取有用片段时会十分麻烦。为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千万不要私下对录音进行剪辑处理,以免影响到证明能力。


结语:

证据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在非亲历者无法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时,证据是用来还原事实的工具,但是还原技术的好坏,决定了非亲历者对事实的感知。所以,若想让证据发挥最大效用,最好维权时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怎么处理。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1.证据收集的目的:为了如实反映案件本来面目。

2.证据收集的主体:

A.公安司法人员;

B.律师。

3.证据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及时性;

(3)深入细致;

(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5)真实性要求:客观全面;

(6)法院对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A.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等;

B.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二、证据保全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的保全方法,使其稳定化、定型化,保持其原样、原意,长期不变。

1.证据保全的目的:

A.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使证据具有法律上效力。

2.证据保全的方法:

A.言词证据:主要采用录音、笔录方法保全;

B.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②对比法;

③验证法;

④印证法;

⑤质证法;

⑥对质法等。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需遵守以下原则 :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6.运用间接证据规则:

A.相互依赖性;

B.关联性;

C.排他性。

没有刑事诉讼证据保全这说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由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完善,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如果有人故意毁灭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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