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被判死刑的女孩_为什么贩卖毒品的不判死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06:52 人阅读
导读:目前我国和澳大利亚关系不是太好,澳大利亚跟着美国后面到南海搞演习,还顺着特朗普的意思要带头针对我国要搞新冠病毒的”独立调查“,如果不同意就断供铁矿石;我国回答澳...

目前我国和澳大利亚关系不是太好,澳大利亚跟着美国后面到南海搞演习,还顺着特朗普的意思要带头针对我国要搞新冠病毒的”独立调查“,如果不同意就断供铁矿石;

我国回答澳大利亚的就是:

禁止4家澳大利亚主要牛肉企业的牛肉进口,给澳大利亚大麦加80%关税,并且发布旅游和留学警告,警告我国公民不要去澳大利亚旅游和留学;




在这节骨眼上,澳大利亚人卡姆·吉莱斯比因走私毒品罪被判死刑,其实和我国同澳大利亚关系好不好毛关系都没有,连澳大利亚贸易部长伯明翰都这么认为;


这是个再正常不过的判例,贩毒超过一定数量,在我国就是死刑!和他是哪个国家,我国和这个国家的关系好不好无关;

吉莱斯在2013年12月31日,从白云机场登机时候,被发现随身携带7.5公斤的冰毒,被关押至今。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很明显,吉莱斯远远超过50克的标准!被判死刑完全没错;


我国是被毒品毒害最深的国家,没有之一!不仅民众深受毒害,而且断送了我国近百年的发展进程!

第一次第二次鸦片战争就是由于英国朝我国贩卖毒品鸦片被我国阻止引起的,我国的两次战败让我国从一个GDP全球第一的大国变成了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忍受屈辱近百年!

林则徐虎门硝烟

所以,我国政府和百姓最痛恨毒品,对贩卖毒品者处于严刑也是必然的,不会只针对澳大利亚人吉莱斯一人;


简单罗列一下这些年,我国判决过的外国贩毒人的死刑:

2009年12月21日,英国籍毒贩阿克毛因为携带4公斤海洛因别执行死刑;

2010年3月,日本毒贩赤野光信被判处死刑;

2011年,菲律宾5名毒贩携带超过4公斤的海洛因入境我国,3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缓;

2011年12月8日,一名35岁的菲律宾毒贩因为携带1.495千克海洛因入境桂林,被执行死刑;

2011年12月12日,南非一名妇女因为贩毒在我国被执行死刑;

2012年8月14日,两名韩国船员携带23千克病毒入境我国,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缓;

2014年7月25日,一名50岁日本男子因为贩毒在大连被执行死刑,这是赤野光信以来,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日本贩毒者;

2018年,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因贩毒被判死刑。



这仅仅是一小部分因为在我国贩毒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名单,由此可见,澳大利亚人吉莱斯被判处死刑,不冤。


你对此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感谢阅读老金看世界,期待你的点赞,留言,转发,收藏,关注。

贩卖毒品什么情况下不判死刑,这里面有很多情况,并不是所有的贩卖毒品都要判处死刑,主要是看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多少,但是并不是所有贩卖毒品数量多的,都要判处死刑,具体的看以下法律解释: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首先,问题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该规定可知,在认定行为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前提下,决定行为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行为人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第二是贩卖毒品的数量;第三是行为人有无其他严重情节。

其次,为什么要区分毒品的种类呢?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毒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性存在差异,如果无论贩卖何种毒品,均适用同一的毒品数量标准来认定是否适用死刑,显然无法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更无法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该罪在适用死刑时,对不同种类的毒品在数量的要求上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适用死刑的量刑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行为人贩卖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白粉)、可卡因时,若毒品数量超过50g,行为人便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当行为人贩卖的毒品为罂粟科、咖啡因时,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便要求达到200kg以上。当案件遇到类型较为少见的毒品,则可以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进行计算。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案毒品数量以经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来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后,毒品数量是贩卖毒品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贩卖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考量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而毒枭、毒品再犯、累犯,暴力拒捕、非法持有枪支、参与国际贩毒活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毒、向未成年人售毒等情节都有可能把行为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而这在实务中体现为,既有人贩卖冰毒4020g最终被判死缓最终捡回条命(若行为人在执行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缓刑执行完毕时可不再执行死刑,改为执行无期徒刑)、也有人因贩卖毒品3650g被判处死刑。

PS: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除了枪毙,还有注射。


一般被判处死缓,都是有执行时间的,大部分都是二年期限。如果在这两年没有任何犯罪,将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被判了死缓,等于捡了一条命,正常人都会安分守己,生怕有任何差错。

但有没有被判了死缓还故意犯罪呢!这个还真有,吉星鹏就是一个,这位就是轰动一时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主角。2013年4月25日,吉星鹏怒砍妻子祁可欣60余刀致死,法院判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吉星鹏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致人轻伤,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又再次伤害其他犯人。

南京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吉星鹏面临的将是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