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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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失物是指持有人因疏忽而丢失于公园、广场或马路上等公共活动空间、已完全丧失实际控制力的财物。其主要特点在于:(1) 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2)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忘物与遗失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遗忘物通常是指财务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的物主则很难知道在什么地方,故很难找回。
不适用。 违背自己意志而脱离占有的财产(遗失,被盗)不适用善意取得。简称: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举个例子,A把东西借给B,B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C,C可以善意取得。法理上认为此时保护C的权利更为重要。因为A把东西借给B就要做好B不还的风险,所以A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交友不慎的责任”。 而遗失物和盗赃物并不是经过A的处分的,所以此时保护A的物权更重要。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只规定了遗失物,但是理论上对于盗赃物,必须更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其回复请求权因第三人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场所或方式“之不同而区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类型。(1)占有脱离物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107、114条、《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以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占有脱离物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饲养的动物、脏物。(2)占有人无权“转让”占有脱离物的法律效果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无权转让占有脱离物给第三人的,即使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受让占有(即已经交付),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