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质量保修期法律规定是多少年_房屋质量有保修期吗,能保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0:48:50 人阅读
导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如下。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基础...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具体的保修期限如下。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规定: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难发现,保修期作为合理使用期限的一部分,保修期满后保修责任免除,然而责任人就质量问题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依然存在。结合建筑法、合同法,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责任分为两部分:责任人就建设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依照约定进行维修的保修责任,及其就质量问题承担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修复的违约责任。前者对应保修期限,后者则贯穿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始终。对比西班牙“对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错误或缺陷负十年的责任”、日本“新房缺陷实施10年责任期制度”等国际惯例,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对于质量责任期限要求较长。为合理分散质量责任风险,与各阶段质量责任相对应的工程质量保险也相应而生。依据2005年8月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具体而言,按照风险保障期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依据缺陷责任期阶段、潜在缺陷责任期阶段、合理使用寿命期阶段分为三类。1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2005年,质量保证金经建设部与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为发包人合法预留,以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修养责任的质量担保机制。至2013年,为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保监会解除了对保险公司涉足工程保证业务的禁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开始代替现金形式继续发挥质量担保作用。为覆盖保修范围的最低保修期限下限,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这也对应着质量问题最为集中的保修阶段:如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地基沉降总量在竣工后的第一年可完成80%以上,至第二年末可完成95%以上,此后基本趋于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以缺陷责任期为保险期间,其间投保人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所明确的“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期满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仍未终止。为落实缺陷责任期后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应运而生。2潜在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002年,保监会、建设部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联合推出“A 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为通过建设部 A 级住宅性能认证的住宅小区项目提供期限10年的质量保证保险。这是我国首次将国外普遍采用的十年责任保险引入国内。发展至今,该险种已另名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险种设计也逐步完善。如《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从保险期间的起点看,其无缝衔接起了缺陷责任期;从保险期间的长度看,则覆盖了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十年责任期。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内,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范围内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并借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的技术检查服务控制工程质量,为投保人转移该阶段由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而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合理使用寿命期届满前,责任人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义务仍未终止,对于其他质量问题也仍需履行违约责任。3合理使用寿命期潜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果业主还认为存在质量责任难以落实的风险,可以自主购买相应保险。但从我国保险市场看,由于潜在缺陷责任期后风险显著下降,一方面保险费用将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保险业尚未在这一阶段构建具有足够规模的风险“蓄水池”,因此相应险种尚未市场化,且大多只对因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障,并不包括一些内因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如宁波等地正在试行的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是指城镇居民住房整体倒塌后,在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造商和政府部门相应责任的前提下,由保险机构对确需由政府部门垫付或承担的损失及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不难发现,缺陷责任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潜在缺陷责任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合理使用寿命期的创新险种,能够构建起覆盖质量责任的保险体系。各地政府应加速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也应积极探索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保险,为工程质量全面撑起“保护伞”。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房屋质量必须有保修期,不同部位保修的期限是不一样的。

二、住户正常、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房屋各部位、部件相应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渗漏:保修期为5年;

3、电气管道、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大面积脱落保修期为:2年;

5、门窗保修期为:1年;

6、管道堵塞保修期为:2个月。

四、不属于质量保修的:

1、应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

3、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谢谢阅读!我是搬砖的浪子,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你看你们合同上规定的是几年保修期!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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