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工伤认定不予受理_超龄人员的工伤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4:20:43 人阅读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是没有规定。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问题就没有规定。正因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统一,故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

其实到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也有不少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后赞同后一种意见, 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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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我替你解答:主要为主体不适合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不予受理。 主体不适合一般是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是指不符合下列情况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个人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能够证明确实是为对方工作的,应该都属于工伤。

按照题主的描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并非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超龄员工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超龄员工缴纳社保且并未主动替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或配合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会使超龄员工自行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未能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为一些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超龄员工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导致人社部门不能受理该超龄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超龄员工即使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该超龄员工仍可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业务可咨询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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