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以找当地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一般保险费用为诉讼标的6‰左右,保险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保全费。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作为一个经常处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人,讲点干货吧!
先说答案:以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为限,按照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说
一、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作为自然人一般不能以个人作为担保,只能以财产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由于采取保全措施不便,法院一般不会接受担保。
二、以财产为为财产保全担保时,法院接受后,会出具查封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对车辆、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存款进行冻结。车辆、房产被查封、扣押后,可以使用,但不能变卖、抵押、过户。存款冻结后,不能取出。
三、出现保全错误时,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而言,损失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中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风险不大,但也不是毫无风险,而且在担保期内,财产无法处分,有些需要这些财产进行贷款的,也会造成不便。现在法律允许原告为财产保全购买财产保全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各大保险公司都有这一险种出售,费率不高,一百万的标的也就几千块钱,故建议申请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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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向保险公司提交诉讼资料申请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会出具保单和担保函,开庭的时候将担保函提交给法院,即可担保,如果败诉并在保全期间产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http://www.365yg.com/i6634365364853539342/#mid=1611927016471566
具体保险责任及要求视频中有详细说明。受理费收取2.5%,375元。保全费1%,150元。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起诉。雇佣关系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具体的费率是多少。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不断发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是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产品,最早出现于2013年,最初的费率参照了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可以达到2-3%的费率,但当时业务规模不大。
接下来的两年里,保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与上一年相比,2015年业务规模增长了10倍以上,保费收入从2千万元跃升至2亿元以上。在那时,这一产品的价格水平可以达到5%。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营改增税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2016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大幅下降,行业整体平均保费下降了近30%。
该行业整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在2017年有所下降,但由于市场竞争导致费率持续下滑,总体平均费率下降幅度超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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