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_街道办事处会撤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59:15 人阅读
导读: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主体序列的最低一级,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具有法人地位,但不是企业法人,应该算是机关团体法人。从现实生活中的社...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主体序列的最低一级,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具有法人地位,但不是企业法人,应该算是机关团体法人。

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而言,无需撤销。街道办事处本质上是基层管理机构,也是老百姓们最常接触到的便民办事服务场所。

街道办事处隶属于市辖区或县级市、县,作为政府下设的以服务和管理的基层组织。

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有个联系的纽带。随着城市化进展较快,往后还会增加不少街道办事处!
通俗点说,街道办事处就是政府与老百姓们沟通的桥梁。定义非常明确,就是为政府办事,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基层主体。

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序列中,一般都是正科级,与乡镇同级别。城市分为城区和非城区两大部分,城区的基层是街道办事处,非城区的基层的叫乡或者镇。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属地区的不同,职级也不同。高级别的街道办事处有正处级,也就是与一般县是一样的级别。

镇是和乡别列的一级行政单位,是最低一级别的行政单位,合成乡镇 而 街道办事处:是低级市或者市辖区的一个派出机关。

他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个变化说明:你们的镇已经被城市化了,成了城市的一部分。但这两个机关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政府的机关,只是在不同的地方该派不同的机关来管理

1、街道办事处性质

街道办事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正常来讲街道办事处跟乡镇是一级的,属于政府机构。地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一般为正科级行政单位。

2、街道办事处是干什么的?

街道办事处可以理解为一级政府,但是部分功能弱化。街道办事处现在功能主要是:群众事务、城市管理、辖区物业管理等等;

3、广告投放位归谁管?

分几种情况:

(1)市政道路两旁的广告位,这项权利一般属于城管部门,现在城管局在各街道办事处都有城管中队,你可以跟这个部门联系,不过审批权还是在区城管局或者市城管局;

(2)商品房小区内部的广告位,这个部分属于该小区的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关系,街道无权干涉,街道可以协调物业部门设置公益性广告牌,有收益的不行。

(3)无物业小区内部的广告位,这个部分属于街道下属的物业办,一般设在社区管委会,这部分的广告位是可以出租的,但是收益必须纳入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账户。


最后,现在政府财务非常规范,街道办事处像这种类似于自己经营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还是见建议你跟当地大的小区物业公司联系。

政府驻外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构。

1、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一般在农村设立,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委会,即居民委员会,一般在城市设立,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实相当于农村的村委会,只是叫法不同。

3、街道办事处,属于市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就是区、县人民政府派几个人到某个地方管理的机关),管理的事情很广泛,治安、经济、户籍、民政等等都要管,相当于乡级人民政府。

4、管委会,即管理委员会,一般又简称管委会、管委,主要是指组织中执行某些管理职能的一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区域。管委会一般属于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注意:不是派出机关),专门从事管理某方面的管理事务,如XX风景区管委会,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煤矿管委会等。

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

主要包括:

(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3)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4)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的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派出机构大多因管理需要而设,除地方组织法中对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有简单规定外,其他派出机构的设置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派出机构直接向委派机关负责,代表委派机关对外活动,其管辖事务及职权由委派机构决定,但在极少的情况下,派出机构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法上属于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下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包括了街道办事处,其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其上级机关承担

您好!建议您参考:

一、征收公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征地批文获得审批后,土地征收行为就真正的拉开了“帷幕”。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也应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不仅仅只看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发布的那就是违法的,而合法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实施土地征收。

二、对于县、区征迁事务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建议您参考街道办事处。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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