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_甲的行为是否还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30:58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甲乙二人均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甲还构成抢劫罪,对于甲可以盗窃罪的既遂犯与抢劫的未遂犯数罪并罚,而对于乙已构成盗窃罪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应当作出...

依我之见:甲乙二人均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甲还构成抢劫罪,对于甲可以盗窃罪的既遂犯与抢劫的未遂犯数罪并罚,而对于乙已构成盗窃罪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应当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为什么甲乙均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犯?对乙应当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本人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本案例中的甲乙二人的入室盗窃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从该条款罪状描述构成犯罪要求‘’入室盗窃‘’,可以看出:主观方面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构成犯罪只需要采取‘’入室‘’行为,即采取了翻垟入室丶撬锁入室丶砸门入室…等非法手段潜入他人生活起居的封闭的‘’户‘’,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只要有为了盗窃而‘’入户‘’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俗称的‘’行为犯‘’,而不需要该罪构成的其他要求,比如数额较大丶多次丶扒窃等要件。就本案例而言既然甲乙二人为了盗窃他人财物而己经‘’入了室‘’,以该罪罪状是否‘’入室‘’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的话,本案例甲乙二人己经入室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或者并处或单处罚金刑。

二,为什么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中止犯呢?因为刑法规定:…入室盗窃…即己经构成盗窃罪在犯罪形态上分析入室盗窃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者数额加重犯,那么,甲乙二人之构成盗窃犯罪的标准应当以事先以入室窃财为共同犯意,客观上采取非法‘’入室‘’的行为,入,还没有‘’入室‘’,就是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那么,再回过头来看本案例,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去入室盗窃,而在‘’入室‘’的过程中,乙放弃了继续‘’入室盗窃‘’的犯罪意图并劝说阻止了甲继续翻墙入室丶撬锁入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中止犯‘’的规定,乙的行为就依法构成盗窃犯罪中止。可是,甲乙二人已经完完全全潜入了受害人家中,己经入了室,怎么可能构成盗窃犯罪中止呢?所以,乙与甲均已构成盗窃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中止。

三,对甲乙二人该怎么依法处理呢?(各自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对于甲,因甲的‘’入室盗窃‘’行为,既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甲在入室盗窃过程拔出刀来又‘’入室抢劫‘’的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本案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同案乙阻止而未得遂,系入室抢劫未遂,该入室抢劫未遂之行为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因甲之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极有可能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乙与甲事先共谋入室盗窃并实施非法‘’入室‘’终了非法入室的全部盗窃犯罪过程,已经构成了盗窃犯罪,依法应判处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刑丶单处罚金刑‘’的一般被视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缓刑。因此,乙之‘’入室盗窃‘’行为,依法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而对于乙在甲拔出刀实施‘’入室抢劫‘’时及时有效阻止该重大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和‘’两高‘’关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即根据法定刑可能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本案例可以想见:如果乙不及时有效制止甲的入室持刀抢劫犯罪,可能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那么,对于入室抢劫的甲就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既然乙及时制止了可能判决无期徒刑以上的入室抢劫犯罪,依法当然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自然就应当对乙减轻或免除刑罚判处。

同时,乙在制服甲后又立即报警并在办案机关讯问时如实供的行为,依法乙的这一行为还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法律规定可以从轻丶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公安机关丶检察机关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构成盗窃罪移送不起诉意见丶构成盗窃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而不起诉丶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乙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虽然甲偷走了乙的车辆,但是甲占有乙的车辆属于恶意占有,即便将车辆卖给了丙,但如果不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例如拍卖所得情况下,很显然丙的占有也是恶意占有的一种,其应当知晓车辆在权利人并非甲的情况下,车辆可能存在系遗失物、盗窃物的可能性,仍然予以购买的情况下,此时乙将车辆直接开车并不违法,而且理论上丙的行为还涉嫌非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

提问偷换了概念。

如果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甲购买了一瓶水,花了一元钱,然后他将这瓶水标价一万元卖给了乙。

这是一个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关系。甲是卖方,乙是买方,他们买卖的标的是一瓶水,这瓶水货币计量后,标价一万元。

然后丙从乙那里偷走了这瓶水,丙偷水的行为构成犯罪。

那么,丙的犯罪对象这瓶水值多少钱呢?定罪以后,要判刑啊。

是一元,还是一万元。

如果丙从甲那里偷水,这瓶水就值一元钱。但是乙从甲那里买水,支付的价格是一万元。是不是丙偷了一万元呢?

我们认为甲乙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一元钱的水标价一万元卖给乙,本身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乙行使了撤销权,甲乙买卖法律关系解除,这瓶水就值一元钱。如果没有解除上述买卖行为,买卖行为有效,这瓶水值一万元。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盗窃数额较大,则涉嫌盗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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