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雇员有重大过失_如何认定雇员的重大过失?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6:45:37 人阅读
导读: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案件,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员工有一般过失(除非重大过失)。即便雇员有重大过失,雇主仍然承担责任,只是减轻部分责...

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案件,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员工有一般过失(除非重大过失)。即便雇员有重大过失,雇主仍然承担责任,只是减轻部分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交通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结合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及鉴定结论等做出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会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把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为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本律师认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是完全对等的,在实践中,要考虑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来进行分析。因为类似闯红灯、逆行等的交通违章行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肯定存在重大过失;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也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所以,不能对此一概而论,而应该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判断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进而确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方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关于何为“过失”,何为“重大过失”,简言之,过失是对义务的违反,重大过失是对最低注意义务的违反。具体而言,过失是指非故意地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可区分为经意的过失和不经意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 另外,从雇佣关系的特点及雇员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现代立法来看,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雇主指派的工作可视作雇主行为的延伸,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是基于风险和收益相一致原则,雇佣活动的收益归属雇主,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只有当雇员的行为超出了雇佣活动正常的风险时才追究雇员的责任,但即使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免除雇主的责任。

一、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二、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形下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

  1、实际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一般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

  2、虽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雇员受害,但在责任划分上也应照顾雇员一方,在责任划分上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雇员一方一般划分为10%至40%为宜。

  三、雇员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

  1、对因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有追偿权。

  2、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支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此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

  四、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解释》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在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雇主有追偿的权利。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雇员行为,要求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谨慎行事,减少损害的发生。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也认为雇员应当与雇主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5、在我国,根据上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对于从事审判的法官而言,必须作出明确的裁判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对这样一种连带责任,我们可以从共同过错中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

  6、要分清责任份额,应判断和划分雇主与雇员在损害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

  (1)雇主的过错内容,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的疏于注意义务,雇员的过错即为其故意或重大过失。

  (2)就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而言,如雇员的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较故意行为相对轻一些,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部分责任。雇主因其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显著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3)如雇主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应赋予雇主对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利,至于份额比例的裁量,应当结合雇主因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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