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开除员工需要理由吗_试用期被辞退?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29:12 人阅读
导读:试用期开除员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取决于几个方面,下面我简单的分析一下,仅供大家参考:第一)如果企业方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仅仅只是约定了试用期,那么...

试用期开除员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取决于几个方面,下面我简单的分析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如果企业方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仅仅只是约定了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开除员工就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时间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间里面的,如果企业方只是约定了使用期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时间就是劳动合同时间。那么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随意开除员工当然是违法的。

第二)如果企业方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试用期时间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那么在试用期开除自然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如果员工在一家企业一直工作,但约定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试用期,这样在试用期内开除员工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一家企业内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如果企业方在以上方面都没问题,只要企业方在员工试用期内,能够证明该员工是不能胜任该岗位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或者不具有岗位的能力,并且提前三天通知该员工,那么这样的开除是就是合法的。这里最重要的两点就是:企业方在试用期内开除员工核心在于:1)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2)提前三天通知或者多付员工三天的工资也可以。这样就是操作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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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无理由被辞退,公司不仅需要赔钱,还需要双倍赔钱。

只要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员工是否在试用期内,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就是在公司工作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最长期限6个月),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按半个月计算,双倍的话就是1个月。

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理想状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很少出现公司给试用期员工赔偿的情况,以致于大家都认为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一、员工认为没必要,不值得和公司耗下去。

很多时候,员工知道公司辞退是不合理的,但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去和单位耗下去。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会主动谈赔偿的,员工就算要求单位赔偿,单位也会各种理由拒绝,这种情况下员工真正想要拿到赔偿款,得走劳动仲裁的形式。

但是走劳动仲裁,一耗精力,二耗时间,三给自己未来求职带来负面影响,劳动者权衡利弊之后还是认为不值得,比起让自己赶紧找到新工作来说,这并没有那么重要,投入时间找到新工作比维权更有价值,因此劳动者碰到这种情况最后往往是自认倒霉。

二、公司吃准了员工不会维权,所以故意这样做。

而公司这一方面如此的不守法,无非也就是吃准了员工维权困难,能不赔就不赔了。

员工离职时赔和劳动仲裁后赔偿,价格都一样。对于公司来说,会选择这样的机会成本,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维权,少一个人维权自己就少一分损失。这样做万一有劳动仲裁事件,公司无非就是出点人力,别的没有其它多的损失。

另外一个方面,公司也会找到各种试用期员工辞退的理由,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能就让劳动者百口莫辩,试用期员工本来对公司了解就不够,公司随便一个理由就能把劳动者给PASS了。

所以,试用期无理由被辞退,理论上可以得到赔偿,而实际上这不过是个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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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被辞退?为什么?

虽然说工作是双方双向选择的结果,不过试用期被辞退,总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还是要了解被辞退的根本原因,避免下次再遇到相类似的问题。

简单的说,试用期被辞退,无非就是“三个不行”。

第一个不行:自己不行。

自己不行被辞退,也没有什么可说的,要么是自己的能力不行,不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单位或许给过机会,但是没有效果,长痛不如短痛,领导只有换人,要么就是自己态度不行,对单位和领导的事情不够上心,老是出差错,还不愿意接受批评,更别提改进了,如此一来,领导心里不爽,也不好交代,只好拿我们来开刀了。

第二个不行:公司不行(老板不行)。

有一些时候,运气不好,领到本来也是信心爆棚,想大干一场,团队组建好了,可是突然业务环境发生了变化,简单的说没单子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公司也不可能选择养闲人,会有计划的进行裁员,要裁员,肯定是先从试用期员工开刀,毕竟试用期的员工赔偿比较少,对工作的影响也没有裁老员工和熟手的影响那么大。

第三个不行:良心不行。

有些公司接了一些短期的业务订单,临时需要增加人手,但是明说了,人家又不干,所以有些坏了良心的老板或者管理人员,就会想歪招,招聘的时候不吭声,但是项目完成了了,就借口试用期不合格,把人炒掉了,而且试用期的薪水还付得比正式员工低,完全不把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当成一回事。

总之,试用期被辞退,有时候是自己的原因,有时候自己也无可奈何,这就提醒我们,到了单位,工作要认真对待,不能吊儿郎当,现在已经没有什么铁饭碗的说法,做不好事情,没有业绩,混得了一时,不能混一世。

当然,如果遇到不良的公司或者老板,利用试用期当成坑害劳动者的手段,我们可以收集好证据,毫不犹豫的到相关部门去投诉举报,讨还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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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辞退你,必须由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

如果单位无故辞退你,是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试用期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

……

就单独这个问题来说,用人单位如果要辞退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就会涉及到经济补偿,一旦操作不当就会给后续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在职人员的工作状态。

如果我们计划用这一条来实施员工的合同的解除,需要拟定一个转正的标准,并且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告知员工,这样我们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会牵扯到违法解除的问题。

所以,如果你入职时,HR或部门领导明确给予了KPI考核指标,且你确实未达到该指标,企业有权利在试用期结束后中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没有明确KPI,也无法证明你确实不胜任该工作,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薪资酬劳,作为解约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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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以“不合适”的理由辞退,会不会申请劳动仲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1、试用期能不能随便辞退。在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想辞退就能辞退的,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但这个辞退不是任意辞退,是有先决条件的。只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辞退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则是违法解除,应该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实际工作也超过1个月的,可以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有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试用期内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请求单位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4、试用期约定是否违法。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明确: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使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如果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认为是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实际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那也是违法解除,要给赔偿金。如果工作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时间,应该给你按照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发放,所以应该补足差额部分。

综上,如果出现试用期期间被以“不合适”的理由辞退,单纯从经济和时间成本来看,确实不值得。但是从不蒸馒头争口气,从增加社会认知,丰富人生经历,挽回点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讲,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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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化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您现在需要做的,也是每个职场人员都必须了解的!


说到您的事情,让我想到了“红毯事件”,日本首相安倍与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红毯前的合影,按说两国首脑应该是平等的地位,可从照片看,着实让国际社会哗然,也让日本政府和民众无法接受。


一、弱国无外交

从“红毯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来,国与国之间也好,人与人之间也好,公司与员工之间也好,虽然从理论上来时候,是应该平等的,但是,实际上呢,要做到平等,是有些难度的 。公司和员工,公司是提供就业,发放报酬,员工是获得就业,获得报酬。现在的就业市场,同国际社会一样,没有完全的公平,这个您认可吗?


二、您和公司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公司无正当理由开除员工我们先不管对与错,本身这个事情在职场上还是时有发生的,原来有,现在有,以后还是会有。症结在您和公司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您认为是公司无正当理由,公司是怎样认为的呢?公司作为一个营业性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在,而管理的作用就是让企业用最合理的代价(包括成本)排除运营过程中的障碍去赢得市场,赢得利润;不存在对错之分,不正当偶尔情况下是管理的必需品;

您是什么作用的牺牲品呢?可能是竞争、可能是成本、更可能的是您与岗位的匹配度(性价比)不高;因为我(公司)强势,所以给您(员工)一个不合理、不正当的理由,咱们终止合作吧!


三、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如“红毯事件”虽然在国际舆论中,特别是在网友的口诛笔伐中看似愈演愈烈,可日本政府和安倍,似乎也没有追究下去的意思!它是一种关系,一种微妙的附属关系,它更是一种合作,因为未来双方还有很多的合作;

那么,作为公司的员工,吃回头草的几率是在是太低,所以,我们要思考的是,我们要严格恪守一个怎样的底线,这个底线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双方协商一个条件;这个底线就是您个人的态度;以下二选一:

1、 双方协商一个条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等;因为是公司不正当开除您,我认为,您需要解决的优先条件应该是工资、离职证明、社保公积金、然后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您的期望值是解决其中之一,或者其中之二;您个人有态度,公司是会考虑您的意见的,请放心!

2、 寻求法律援助:那如果公司不考虑呢,也无妨,法律诉讼;


其实,面对公司这样的行为,还有一种处理方式,
就是往前看:放下对公司的偏见,放眼自己的未来,走好自己的路!您要明白一点,公司的所作所为绝对不是针对您一个人的,这个是公司的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如果公司的行为确实不当,公司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就业市场的惩罚。何必用自己宝贵的时间去和公司纠结自己几天的工资呢,珍惜自己的时间,用它去创造自己更好的效益,找寻真正适合您的公司,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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