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端_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缺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5:00:00 人阅读
导读: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理解哪项是错的?错的有: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理解哪项是错的?

错的有: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法律的本身的滞后性,否则就没有了。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行为之后实施的法律,应当说对实施前的行为并无效力,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而要“从轻”。所以刑法在溯及力上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恰恰是罪刑法定的体现。 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缺陷:在刑法的明文规定存在缺陷或者说我国刑法还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虽然该行为对现存秩序造成损害,司法机关也不能防卫社会为目的动用国家刑罚权。

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社会承担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未必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所以视个案而定。

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人是个法律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社会不得要求其过高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会要求。整个社会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

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1804~1872年)德国古典唯物主义哲学家所倡。

费氏心理强制说的核心在于将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

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效理论基础。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因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心理强制说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除对具体犯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

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慑,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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