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否自己举证_刑事案件开庭如何举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49:23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被告人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承认或否认,也可以向法庭提交相反的证据。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被告人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承认或否认,也可以向法庭提交相反的证据。

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1、所有定罪证据,都应当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否则,都不能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2、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新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它是指庭审以后形成的证据,或者在庭审之前已经形成就是基于客观原因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证据。刑事案件中不存在新证据的概念。所有的证据,无论一审时是否已经经过质证,在二审时,都会在二审的法庭上再次予以质证,除非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认为不需要再次质证。

3、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如果真的如题目中所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切证据一审都没有质证,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而不应当组织质证并予以判决。否则,就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此处的当事人描述不是确切,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参与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专门机关,如公检法等;一类是诉讼参与人,而该类又可以根据是否与诉讼结果又直接关系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想此处的当事人应该狭义理解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普法:二者区别在于以是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而诉讼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为检察院和自诉人,诉讼证明责任主体是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主体,而举证责任又是提出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应当举证不必多言。

而被告人需要自证清白吗?不需要,很简单,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承担自己有罪的后果的话,这是可怕的,古往今来多少人因欲加之罪而含冤入狱,因此国家在制定举证规则时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也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那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可以拿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呢?当然可以,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体现,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他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如果方便,麻烦您给个赞或点个关注!您的鼓励是我持续作答的动力和源泉,谢谢!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明何种事实存在或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由于民事案件乃民事权益之争,在当事人之间,一方主张权利,对方必然要设法主张对方的权利不存在或已变更消灭。这些权利主张或免除利益的主张必须建立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之上,而这些事实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称为法律要件事实。由于法律要件事实中只有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导致法律的适用,故认定哪些是法律要件事实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以及作为诉讼主张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都是具体的,这就要求对各种有关法律规范及法律要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从分析举证责任划分来确定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在道路、公共场所施工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或反诉方一要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人财损失,二要证实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告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安全义务。从数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诉方似乎去证明两个法律事实即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但实质上,举证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为受损害事实已经是铁定了,否则就不会有诉讼(欺诈诉讼除外)。被告方不举证,就意味着自己败诉,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损害方倾斜,特别加重了施工方的义务。

(四)过错原则。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过错原则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五)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但是,如果不对原告方或反诉方予以赔偿或补偿,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责任,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亲属的心灵。于是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或责任,但是一方因为该民事行为享受了权利或避免了损害,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作为一个前刑事法官,对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发言权的。对刑案而言,对证据的审查标准是非常之高的,通常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当然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可以对被告定罪的。从题主描述而言,被告既未认罪,本案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未能形成证据链条,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否则就是违反了刑事证据原则。不知题主是在现实中遇到这样判决呢,还是单纯想了解定罪标准?如果现实中存在,建议尽快请辩护人跟进处理,上诉或申诉,当然,现在来说,对刑事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际上不太可能出现这样的判决,当然,我国地域差距太大,一旦出现,则需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尽快跟进处理。从题目字面意思而言,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甚至出现这种判决,法官很有可能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甚至是刑事责任。诚然,我国的法治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目前而言,还是在一点点更加完善的,公民的法律意识经由一个个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讨论,洗礼,也在慢慢增强,法的精神在不断扩大影响,这确是很好的事情,一个大家都遵纪守法讲规则的社会,对每个人都是有好处的,也只有这样,慢慢的,整个社会的道德感也才会回归。我是布衣铁匠,如果喜欢我的回答,麻烦关注我吧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