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_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6:37:53 人阅读
导读:挪用资金罪是故意犯罪,需要根据故意的因素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一般认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挪用资金罪是故意犯罪,需要根据故意的因素判断,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般认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有没有归个人使用是判断挪用资金罪的根据。

表面上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条件,但该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故意由两个因素决定,缺一不可,认识因素和意思因素。

应当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已经具备了认识因素,即100万元应当进入单位账户。“归个人使用”则是意志因素,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可能是为了经营方便,该法定代表人没有将该款归个人使用的意志因素,因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息,可以认定为“归个人使用”,依法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目的是为了“炫富”,或者作为个人的资信证明,能够评价为归个人使用,可能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规范目的是单位资金的安全,“炫富”可能使外人知悉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易于被冻结、扣押。如果该法定代表人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可以评价为挪用资金罪;相反,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负债,则不能评价为挪用资金罪;

市场经营可能瞬息万变,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使用私人账户收款100多万存入个人账户,可能是应对市场变化的需要,只要其不将利息归自己所有,或者实际借给个人使用,一般情形下不得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你好,有的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挪用公司或国家的钱财,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挪用资金罪,进行判刑。那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理解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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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详细参考资料/link?url=owr2cGniwkdPzxyKIf9R94xmgzE9kESLmspsdoA0H0DCVrehGMZhbSfduq0-W985d61pI2t8ztODSD-Rc97HL_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只须考察行为人身份予以判定(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同种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1.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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