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谅解书没有用了_谅解书的用处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7:10:37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依法只有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谅解书对‘’保释‘’(我国刑诉法称为取保候审)这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才会有很大作用。一,从刑事办案实务和诉讼法理角度看:...

依我之见:依法只有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谅解书对‘’保释‘’(我国刑诉法称为取保候审)这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才会有很大作用。

一,从刑事办案实务和诉讼法理角度看: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丶逮捕丶监视居住,或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的‘’保释‘’,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称谓叫做‘’取保候审‘’,是根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丶犯罪嫌疑人个人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的,比如故意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丶放火……等等故意严重危害社会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绝对禁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因为上述刑事案件无论‘’社会危害性‘’,还是‘’个人人身危险性‘’,即一旦取保候审完全可能‘’重新犯罪丶在逃丶威胁受害人丶证人丶毁灭伪造证据……‘’等等都危险行为绝对不能对这种‘’危险之人‘’取保候审的。

二,那么,本人所谓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谅解后取保候审‘’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二○一三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丶五章规定,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或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没有累犯情节丶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办案机关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丶赔偿全部损失、受害人谅解并请求从轻丶减轻、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可依法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比如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轻微犯罪行为已获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了全部损失,犯罪嫌疑人又认罪悔罪认罚,其‘’个人的人身危险性‘’已明显降低,在受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又有受害人的请求,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保释‘’(取保候审)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对于‘’保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很大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在正式判决出来之前谅解书都是有用的!正式批捕离判决还早呢,所以肯定有用。当庭出具谅解书都有用呢,都判缓刑了。所以尽量拿到谅解书吧,有利于轻判。

在正式批捕已经下来之后,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轻微的话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做出从宽处罚的决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样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我们通常说的谅解书一般指刑事谅解书(民事领域当事人之间可凭自由意志达成合意,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会影响到①公安机关的从宽处理建议;②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③检察院的从宽处罚建议;④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决定;⑥人民法院从宽、从轻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有3种作用:最好的结果就是直接不被起诉,差一点的就是被判有罪但是不处罚;再差一点就是有罪要被处罚但是从宽或从轻。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 第四百八十八条;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
  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18项;
  10.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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