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用资金罪犯罪主体_违法运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是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7:02:45 人阅读
导读: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洗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趋势是洗钱罪也可以有单位犯罪。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经有所明确。本文认为,明确洗钱罪的单位犯罪是有必要的,因为洗钱行为不仅仅自然人可以实施,单位也可以实施。不过需要理解的是,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共同决策下进行的,而且应该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所关联。可见,我国的立法趋势是在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方面有所扩大,这必将对打击洗钱犯罪产生经济的效果。

当然不构成,因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由此看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工作人员,而且款项的用途也并非为公司谋取更多的利益,而你所说的全体股东决定对外出借款项用于赚取息差的这种行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而且《公司法》并不禁止全体股东决议对外出借款项谋取利益的行为,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对外出借款项的并没有侵害任何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

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 根据其挪用的公司的金额、时间长短以及用途等,可能构成刑法的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如果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当然前提是你要有证据证明其侵占或挪用了公司的资金(需要公司财务的配合)。当然,个人觉得没有必要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据此与其谈判,要求其以较好的价格回购你所持有的股份。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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