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了小区公共设施_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的处罚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6:24:44 人阅读
导读:别眉毛胡子一把抓了!物业费只是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维护。维护就是防止损坏、保养和小修。但若要进行中修(及以上)大修、改造,就不是物业费可以解决的事了。...

别眉毛胡子一把抓了!

物业费只是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维护。维护就是防止损坏、保养和小修。

但若要进行中修(及以上)大修、改造,就不是物业费可以解决的事了。这类项目应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才对。

物业公司是外来的受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东家院子路坏了、房子破了,让管家拿工资出来修路修房,显然于理不通。

业主买房时交给住建局的"房屋维修资金″,就是房产的"养老保险",该用的时候就用吧。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破坏小区门禁公共设施符合上述第(五)项的规定。谢谢阅读!

一个负责任的物业服务公司,是有能力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只有不负责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物业才会用物业没有执法权来托词。物业的权力和责任义务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通过业主大会通过的代表了大多数业主意志。物业服务合同都有对诸如个别业主侵害公共利益如何处理的委托条款,比如下达处理限期纠正通知单,也可以报警,甚至提起诉讼等等,但现在绝大多数的物业公司对此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公共利益被肆意侵占的现象经常发生,小区秩序也越来越混乱,被侵害利益的业主意见越来越大,业主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突出,甚至以拒缴物业服务费来抗议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这也是目前物业服务公司作茧自缚,自食恶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轻微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可采取警告,批评教育。如故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并造成设施损坏的可以由当地派出所对破坏者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坏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治安处罚并追究民事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呗。

破坏公用设施罪,

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他们聘请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出了相关决议后,由业主进行投票,挑选合适的物业公司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来。如果业主委员会决议未能通过,或小区业主对重聘物业颇有微词,可以向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他们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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