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不得单独发包_桩基工程能独立发包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5:53:01 人阅读
导读:1、需要查看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合同中约定基础土方、桩基础施工的,则归施工方。若没有则不归施工方。2、另外,开发商为了控制成本往往会将基础土方和桩...

1、需要查看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承包范围。

合同中约定基础土方、桩基础施工的,则归施工方。

若没有则不归施工方。

2、另外,开发商为了控制成本往往会将基础土方和桩基础、基础处理等工程直接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等总包进场后将前期工程转交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在和前期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资料由总包单位汇总组卷。

3、基础土方和桩基础、基础处理费用不容易确定施工价格,存在很多未知因素(如:地下墓穴、暗河、地质突变等)很容易产生变更、洽商、土方工程量不易计算准确。

为了有效的控制不利因素,有的开发商会直接组织基础土方工程施工及管理,桩基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直接管理。

另外,在工程谈判时往往会耗费很长时间,耽误工程最佳开工时间。

开发商为了保证工期和提高谈判效率也会提前进行基础土方开挖、桩基施工、基础处理等。

4、并非所有的开发商都会将工程分包,视情况而定。

在项目建设期内,有建设单位考核。

上述两项都是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单独发包的。如果把上述专业工程打包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自行发包的则由总承包商承担总工期。

1,原则上应该属于肢解发包,即建设单位本该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2,招投标法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但是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4.总承包单位与施工队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属于正常,即整个工程可以劳务分包出去的,。

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桩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筑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是违法行为。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桩基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工程,可以单独招标单独发包。

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允许由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但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独立发包。桩基工程需要以下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3)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4)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复检报告。(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6)桩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及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单及施工记录。(7)成桩质量检查报告。(8)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9)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不可以的,那是肢解工程。基础和主体都是广义上的建筑主体工程,不能分开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住建部《建市施函[2017]35号》文,有明确解释,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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