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_仲裁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1:55:01 人阅读
导读: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 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现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建议你下载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APP,叫律律,上面有专业的律师在线回答问题,很方便。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在庭审时,不必拘泥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特点之六: 举证期限较短.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特点之七: 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长。  特点之八: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这要看是什么执法,不同的执法事项程序上是有差别的。常见的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处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3、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于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6、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一般程序:1、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3、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6、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7、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从整个程序看,一般程序更为严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产生复议或诉讼,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而简易程序则更加注重执法效率。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易”是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比较普通程序,不管在传唤送达方面还是在庭审环节过程中都体现了简捷、高效。下面我们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程序简化特点等方面展开讲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

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基层法院将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体现在: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3、 发回重审的;

4、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5、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7、 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启动方式

1、 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 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简易程序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用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2、 庭审方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4、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审理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四、简易程序适用中需调解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六类案件都是涉及人身关系、依附关系交密切的,同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五、程序的转化(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化)

1、普通程序是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

(1)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从以上五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且争议性不大,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又体现出灵活、简化、高效等特点,使得与普通程序相互配合从而更好体现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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