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清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要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二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存在着其他的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
也可以看出,行为构成这一罪名并不包括贷款被转移了用途的情形,所以说,转移贷款的用途并不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1、采取“骗取”的手段获得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获取贷款的手段是合法的,即使后面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也不会涉及骗取贷款罪,仅仅是民事上的贷款纠纷。
必如,贷款手续齐全,但因为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造成贷款不能归还,这样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采取的欺骗行为必须与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且具有侵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金融安全的可能,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必如,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欺骗银行,就是采用的直接的欺骗手段。
对于为了报表的好看,虚构一些财务数据的行为,应该属于申请贷款中的瑕疵行为,这些行为不会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审批贷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要保障金融安全,考察企业的实际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担保的提供情况,才是审查人员的主要工作。
3、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具有骗贷的情节,但是最终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必须根据贷款的归还情况来考察。
如果转移了贷款的用途,但能够还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那也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谢邀。
两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则没有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骗到银行的贷款后,是还想着要还的,只是因为其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却又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只能通过伪造证件、合同骗取贷款,比如某些企业通过与另外地下钱庄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利用外贸合同去当地银行骗取贷款。但这些贷款行为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前,是没有骗取贷款罪的,只有贷款诈骗罪
最开始刑法第193条只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就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但是,从证据角度而言,侦查机关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事实比较容易,这些一般都有相应的物证可以证明。
但是,要指控行为人贷款诈骗罪,还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和内心状态,表面上根本无法探测出,甚至用最高科技的测谎仪等科技手段,也无法明确知晓。
因此大量的案件中就会出现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或者比较模糊的状态,这样就导致了虽然公安机关掌握了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银行大量贷款,且无法归还的证据,但是却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导致无法定罪。
那怎么办?
“聪明”的立法机关,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专门在刑法中增设了一条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可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只要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就构成犯罪,罪名就是骗取贷款罪。
请注意,如果是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了自然人的钱,不是银行的钱,但是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法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因此,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贷款罪是一种后者补充前者的关系,是对银行利益的一种特殊保护。不管想不想还钱,只要骗了银行的钱,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当然,设置骗取贷款罪的目的就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把钱还给银行,即便是采用了诈骗手段,也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甚至判决无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
1. 他们都是“骗”
两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他们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他们都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2. 都是骗“贷款”
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