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后保管义务人_查封是否需要保管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0:20:50 人阅读
导读: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查封后保管人职责

一、原则上,法院查封的车辆由法院负责保管,那么车辆被盗,就由法院负责赔偿,走国家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3、由以上法条依据来看,保管人,所有人,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人员应该参加查封。在实践中以上人员不参加或不签字的,可找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来参加并签字。

一个人就行,没有法律规定要二人,北京高院规定:刑事、扣划要二人。

一般来说,法院查封机器时,应该找好保管地点或保管人,谁保管谁负责。

至于保管人,这在执行笔录中应该有体现的。估计你这案子中被查封的机器还在被执行人处,如果执行笔录中记载由被执行人保管,就该被执行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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