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妇女合同到期顺延_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已过期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2:00:40 人阅读
导读:谢邀!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

谢邀!

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具体表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她们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二是她们有可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形式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重大的过错,行政执法部门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职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三期女职工,不让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岗位;不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不安排她们夜班工作等等;这也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这样的单位会受到全体职工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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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法律法规,自动顺延,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为止

所谓的法定情形就是哺乳期结束,从女职工生产到哺乳期满为1周年,也就是从孩子出生当到至孩子满1周岁,就是哺乳期法定时间。

举个实际例子:

一个女职工,2019年10月15日开始生产,然后在家休产假,2020年3月1日回公司上班,这个时候她的劳动合同在4月5日到期;法定哺乳期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

公司如果决定不再与该哺乳期内的女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也不能在4月5自然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劳动关系可以在2020年10月14日结束。

相关法定规定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女职工在“三期”的应用。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里特别提醒:

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到期,是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不是续签劳动合同哦。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还可以每天享受1个小时带薪休假。也就是每天只需要工作7小时;并且公司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夜班等。

当然如果公司没有找你,员工就继续上班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发工资,那么你就找公司沟通。公司如果不理,那么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涉嫌违法,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公司二倍赔偿。

女性在三期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可以辞退的,所以劳动合同也应该续签。

各位网友好,现与大家分享“女子怀孕后,公司直接让她办离职手续,并说合同已到期,咋回事?”这个问题,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

根据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依据提问者这种情况,该公司违反《劳动法》,要依法维权。

公司的法盲之举要承担后果

“女子怀孕后,公司直接让她办离职手续”本已经违反《劳动法》,但是还说“合同已到期”,有强迫离职之嫌疑,同时还存在欺诈行为,该女子可以采取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未离职,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已经离职,要求赔偿损失。

学会用法维权

当今是法治社会,学习法、懂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生存之道。只有自己具备法制知识,在生活、工作中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犹如本问题中女子,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才能消除如以上这家公司发生类似的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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