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若是婚前一方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
是的,但不绝对。为什么这么讲呢?这涉及到合同签订的购房人身份,购房合同备案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等几个法律问题,下面一个一个为大家讲讲
第一、对于开发商来讲,如果是男方签订的合同,那么购房人就是这个男的,遇到什么合同上的问题,诉讼的主体也是这个男的,跟女的无关,女的没有参与到合同当中,无法成为诉讼主体。
第二、男的签订合同之后,每个开发商都需要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备案的意思就是你开发商卖多少房子你得跟我主管部门备案,而主管部门基本上是负责后期房子不动产登记证书工作的,现在应该是大多调整到不动产登记局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一个人签订的合同,但是你可以在办房产证之前到房管部门将备案姓名共有情况加入进去,这就可以加上你的名字了。
第三、虽然合同上只有一方签字,房产证上可能最后也只是一个人,但是这个房子是实实在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不用担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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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只要是不违反《合同法》中强制无效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有效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只有其中一方的签字,这种合同不能算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共有权人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与卖房的过程,那么未参与者对买卖合同有追认的权利,如果未参与者不进行追认,比如说不愿意卖房,那么这份合同最终可能会归为无效。
您好!婚后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要看房产证登记情况,还要看出资的情况。但通常来说,婚姻存续期间买房,若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即使只有一个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如果房子是产权登记方用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那房产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如果这套房子是用于出租的,那么租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何判定是用个人婚前财产?通常要求是资金流向清晰,建议做到专款专户。如果做不到,比如说房子是由产权人用工资卡支付的,里面既有婚前财产,又有婚后财产,那么就很难界定是否是使用婚前财产买房了,通常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房子是产权登记房的父母全款购买的,那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买房,且房子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
第三,如果房子是被赠与的、或被继承的,并且在被赠与、或被继承的过程中,已经明确是给产权人个人的话,那么属于其个人财产。这里的重点是,如何借名明确指明的方式?通常如果是继承的话,比如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说出,“由xx个人继承“;如果房子是被赠与的,那么在赠与协议中,也应明确说明”是赠与xx个人的”。
其他情况,基本都可以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下面有几点提醒:
(1)如果上述提及的获得财产的方式都不是全款购房,而是需要婚后共同还贷的,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当平分。具体计算方式为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偿还的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价格。
(2)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力要求分割,但不一定是一人一半。通常是以协商结果优先;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法院会根据买房时的出资情况、婚内房产的使用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和未来的需求程度几个标准进行分割。
(3)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仍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这种情况情况下,如果需要分割的话,是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度进行按比例分割的。
(4)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并不明确,所以建议夫妻双方可以提前进行约定,那最后分割的时候就以分割的结果为准了。
希望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您好!
到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购房款的来源:
婚内财产归属的判定,有两个基本原则: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假设房子的购房款来自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期间,用这笔钱买了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后购买的,但是因为资金来源、登记情况均为女方个人,虽然这笔钱从存款变成了房产,但是,房子依然属于女方个人。
这种做法,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个人财产本与对方无关,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婚姻,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
父母出资的情况,与上述同理。
以上是从财产来源、登记情况做出的解释。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就财产归属自愿达成的一种共识,属于双方行为。所以,协议的优先级更高。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双方协商好了财产归属、并且签订了协议,可以忽略以上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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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写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面不能直接写成夫妻双方的名字。 一、购房合同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就是谁的名字。 二、如果想变更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可以在领取房产证后,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只需原产权人与新产权人形成产权变更协议,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就可以将产权人的名字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名字了。
首先如果是婚后购买,其实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是一起分割。
因此,其实加名字只是更有保障,没有加名字,也不是就到时候就完全分割不到。
但是加名字有个最大的好处,那就是对方没办法背着你偷偷把房子卖了。
法律上有个术语叫做善意取得,通俗来说,比如这个房子只有夫妻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然后有名字的这个人背着没名字的偷偷把房子卖了。既然只有TA名字,当然可以很容易卖了。
这时候,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理购买了这个房子,那么没名字的哪一方发现后,即使反对说,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不知道,能不能房子还回来。
但是这就不得行了,因为第三方如果已经购买完毕了,就善意取得了,房子就是第三人的了。
至于信任,这真的就要看双方感情了,我接触不少离婚的人,有的男的很大方,自己一个人名字的婚前财产,最后谈判下来,也愿意全部就给妻子和孩子。
有的,不是自己的,其实也有很多办法,去把别人的骗到手,甚至还弄一大堆夫妻共同债务留给对方。
因此,婚前说清楚,只是减少了一定的财产风险,但是最终什么样的结果,其实还是看人品和离婚时的准备。
有人预谋很久离婚,我遇见最长的提前一年就找了律师,安排如何转移财产,于是找借口该转移的转移,比如借口家里房子太小,换房子什么。投资需要钱什么,最后提出离婚,对方被算计的一干二净。
因为真走到离婚的那一刻,有时候情况就不是想象中那样,是各种平衡,算计。
我举例一个案例,一个妻子说想生二胎,但为了怕罚款(那时候还禁止生二胎)于是提议和丈夫假离婚,丈夫一听也同意了。然后妻子说,为了怕你变心乱来,离婚不是需要写离婚协议,就协议写的房子钱财都归老婆,丈夫也觉得无所谓,反正到时候还会复婚。
结果没有复婚,钱,房子都归了老婆,老婆还和另外个男人在一起了,最后丈夫还为此状告了妻子,说自己是假离婚,才写了这样的协议。
但是败诉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圈套,何况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妻子就咬定就是两个人没有感情才离婚,协议就是真实意思表达,不过是丈夫现在看妻子有男朋友心生不满。
你看,还不是人才两空。
第一,信任不信任,主要还是看感情和对方人品,有夫妻虽然离婚好说好散,也不占谁便宜,有人提前算计,不是自己的也变成自己的,留给对方一屁股债。
第二,防患于未然当然是好事,但是如何写,写不写,其实生活远远比现实复杂,甚至是两个家庭的博弈
第三,如果真不幸只有离婚,一定要注意财产和债务这两个块,证据,证据最重要,其他说什么都没有用。
第四,婚姻还是尽量别凑合,真算计起来,不见得谁算计的过谁,两败俱伤有,真骗的对方惨不忍睹,我估计下半辈子日子也不好过。
房产证上只写老公一人的名字,如果离婚了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自然是不一定。
我们在认定房产权属的时候,自然是先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登记两个人名字,那房产自然是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关系比较特殊,除了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以外,还要根据《婚姻法》等有关规定来确定。明年以后这些法律就整合到《民法典》。当然,明年最高院肯定会出台大量的司法解释,以指导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要看主要看购房资金来源和购买时间来看。当然,是否全款购买,这个也将影响双方共有的份额情况。
1、房产若是老公婚前全款购买,那这个房产自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管离婚不离婚,这都是个人财产。除非男方有办理加名,或者公证赠与,或是其夫妻财产约定以外。
2、房产若是婚前付首付款购买。因为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不管是谁还贷,那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按规定,夫妻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购买。这种情况主要是以购房资金来源认定。如果购房资金是来自于婚前个人财产,那这只是婚前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化,并不影响财产的本质及权属,房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举证问题。考虑到婚姻存续关系期间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来自婚前个人财产,因房产是婚后购买,那原则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父母出资购房。这种情况也将影响权属认定。婚后父母全款购房,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视为父母对子女单方赠与,房产应当认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父母只是出首付款,那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