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医疗过错鉴定_医疗过错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27:57 人阅读
导读:医院是否找关系不知道,但是我经历了2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都是荒唐的、阴险的、伪科学的。患者急诊入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班医生因为玩忽职守,急查化...

医院是否找关系不知道,但是我经历了2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都是荒唐的、阴险的、伪科学的。

患者急诊入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班医生因为玩忽职守,急查化验结果出来3小时没有及时查看,导致完全性误诊和漏诊,病人病情危重没有被及时发现,在此基础上还全部用禁用药,导致年仅45岁的男性入院不到4小时就命丧黄泉这一铁定事实与证据。

在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过程中,我问病人出现危及情况为什么不处理?院方说采血时可能存在误差,导致化验单结果异常!这样轻描淡写地解释一下,病人的命没有了。

鉴定结论指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详细询问病史;对疾病危重性认识不足;对异常化验数据未分析未处理;患者右下肢剧烈疼痛伴烦躁不安未做相关检查等等。鉴定过程指出了这么多过错,最后来一句这些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死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脑梗塞),事实真相是患者急查颅脑CT、MRI均不支持脑梗塞,急查化验单结果、临床症状体征无一项支持脑梗塞,就因为患者有高血压病史。

发生了攀枝花沙布以及淮安过期疫苗事件之后,我更进一步认识了部分医生(所谓的医学专家)丧尽天良、丧心病狂、丧家丧魂的嘴脸,说真的,我不缺道德、也不缺人性,只缺一把捍卫死者尊严的枪。

相关部门总以为是帮助当事严重失责的医生或者医院,殊不知是彻底害了他们,科学、事实、真相以及死者的冤魂不会放过这些披着羊皮的狼长期混迹在各大医院的。缺少对生命的敬畏,连一个死人都不能让他们产生同情心,可见他们是如何对待生命的。

每天都有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发生事情后采取的态度和方式才是关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是咱们老百姓最原始的心态。

没有核对有关规定,凭记忆说说,有错的请指正。

首先这题目说的有点粗糙,是谁“法律意识淡薄?”

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死亡有三种情况:

一是对医疗中非正常死亡无异议的不需要尸检。交清医疗费,按当地规定处理丧事,医院、患者两不啰嗦。

二是怀疑患者被医院或医生谋杀的,报警。公安机关会派员前往勘验尸体,有他杀嫌疑的,根据情况也可能解剖尸检。这一切都是免费的。确定不是他杀后,公安机关就可以“收工”了。至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事。

三是怀疑系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可以向医院或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院和当地的医疗行政主管机关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此事,比如医院的医患办,当地卫计委的医患处。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怀疑是医疗事故,启动追责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尸体鉴定,因为多数情况下,只有尸检才能确定死因。有人会主动提醒你要申请尸检,这应该是申请人预付尸检费用;当地医疗行政主管机关自查的医疗事故,费用由决定机关负责。

涉嫌医疗事故的,处理的初始阶段公安机关未必要介入,医疗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调查(包括尸检),认为构成犯罪的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医疗事故不构成犯罪的,由医疗行政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吊销医生从业资格证、对责任领导进行撤职等行政处分,自然也就与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关系了。

一般情况下,涉嫌医疗事故的公安机关会提前介入,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双方中的一方报警了,公安机关介入主要是维护治安,防止医患纠纷升级为治安、刑事案件。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便于调解,公安机关提前取证。严格意义上说,医患纠纷的调解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属于“做好事”。三是公安机关调解(严格地说叫“促成调解”)更具中立性。一般情况下,医患矛盾出现了,依法由涉事医院或当地医疗行政主管机关来处理,由于涉事医院本身就是相关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下属”,他们出面调解,往往不被患者家属认可。公安机关在“促成调解”过程中也会告知尸检的相关要求。

至于“未做尸检,造成无法做医疗过错鉴定,怎么办?”按照规定,死亡家属怀疑是医疗事故的,立即封存相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全部材料。封存虽然有规范,但是对于患者家属来说有不尽合理之处(有兴趣的自行百度)。

换句话说,错过了尸检,即便你怀疑是医疗事故,也就只有通过病历、手术方案、护理记录等前述所列材料来分析认定医生是否有过错这一条路了,但是认定医生存在医疗过错的可能性很小。

这个问题牵扯到医患纠纷,尸检主要解决的是死因问题,我不知道你说的医疗过错明显,是指的哪一方面?是手术中没下来台,还是术后并发症,还是因为医疗疏忽大意,还是护理不当,还是药品作用等问题致使病人死亡。

一般来讲死因不明或者存疑的尸体,很多都是做大病理,就是把尸体的脑组织、心脏、肝脏、肺脏、脾脏、双肾、双肾上腺、胰脏等做病理切片,看看病人是否有疾病等。

还有就是你说的明显过错,因为病人住院期间都会有病历,里面有查体、手术记录、医嘱、护理记录等等,这个是原始证据。死者家属应该要求封存病历。

现在各个地方都有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如果怀疑是医疗过错,可以起诉医院,让专家阅读病历,看看是否有不当之处。

医疗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起诉,希望能帮到你。

1、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市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2、鉴定程序

(1)医患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如果医患双方只有单方提出鉴定,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