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有户口没地有没有补偿_农村有户口没地国家怎么给补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4:12:43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土地被征集,肯定是有补助的,如果没有,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最新的规定:“...

如果是土地被征集,肯定是有补助的,如果没有,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最新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假如是属于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的话,得不到补偿。如果不是土地被征用,可以向户口所在村委会申请承包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一:每个村集体都有预留的机动地,可以向村组织申请;


第二:通过合法方式开垦土地;


第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本轮土地确权后,被依法收回的土地);本村无地农民可以优先获取;


第四: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

对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广东胡律师:

1、你有征地村的户口,并且你的地也给征了,你就可以得到土地补偿款,但是你要没有地被征,你也是得不到土地补偿款;

2、你能否申请到便宜房子,这个也是要你去跟村里谈,看你是否符合条件,不是你有没有这个权利问题。

农村有户口,有宅基地,没有房子,以后拆迁有补贴吗?

谢邀!

这种问题要分为几个方面来回答,一个方面要看什么拆迁,如果是国家需要占用搞建设,你只能享受宅基地补偿,对于房屋拆迁税,是不可能有的,因为你没有了房屋,所以你就不能算拆迁户,第二方面如果你当地政府,统一建房拆迁,就要看大家协议如何,一般宅基地都是按地面平方补足,哪么你就不能得到拆迁补贴,只能划分宅基地给你统一建房,第三方面,现在国家政策对农民越来越好,还可享受各种各样移民般迁,有深山平困移民,水库移民,还有灾害移民也要拆迁,你的宅基地在移民拆迁犯围内,你就可以享受移民政策,但是拆迁不可能得到补贴,因为要拆了房屋才能算拆迁,没有拆到房屋,光剩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由村集体所管,你不能得到补贴,对于拆迁补贴问题,我的回答不知是否正确,希望我们共同参考,如果回答不正确,请留言指点。

谢谢!

在农村有土地无户口,这部分人员大多数是以前的农转非人员或者是政策性扶贫搬迁将户口迁出村集体,承包地未依法被征收的,这部分人将户口从农村迁到城镇后,大多数还保留承包地,有的还保留宅基地。

那么在农村有土地无户口,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在农村有土地无户口,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第四款 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地未补偿不得无偿收回。

上面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补充规定,农民将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后,可以保留承包地,也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将户口迁到城市后,主动将承包地归还给土地发包方的,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承包人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发包方。进城农户不愿退出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无偿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

承包地被征收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建设需要,对农户或者进城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依法征收的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农户土地是公共建设需要,会依据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承包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进城农户在农村虽然没有户口,但在户口迁出之前从村集体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关系是有效的,国家征收承包地补偿的是农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进城农户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在农村有地没户口,土地被征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总之,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户口在不在农村都是不受影响的,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期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发包方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得依法履行,在承包期内,国家征收承包地,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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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没地农民怎么办?

我想这位朋友要问的是,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在遇到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是否有权获得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只要是你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在遇到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无论你分没分到土地,都有资格获取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就这三部分补偿资金来看,除了青苗补助及地上附着特补助,无地农民不能获得外,其他两项都是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的。

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其他承包到农村土地农民,只是拥有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承包合同,是要排除土地征收这样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在外的,遇到不可抗力,土地承包合同无法执行下去,不存在双方谁违约的问题,合同应该自动终止。但在合同终止时,对于土地上的青苗和农民进行的其他投入,征收方应该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在整个补偿费中所占比重很少,是针对土地承包的农民的,没有分得土地的农民不可能取得这份补偿。

而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分配,是以征收开始时农村实际在册人口来计算的,人为只要是该农村集体经济以内的成员,面临失地问题,都存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的问题,不是依你当初有没有分到土地而论的。当初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多是有特殊情况,只是村集体在承包期内没有土地调整给他们,不是他们不应该拥有农村的土地。不过,这些补偿的具体费用,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有很麻烦的测算公式,所以补偿标准因村而异。

综上,只要是正常的农村户口,在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不管你是否承包了土地,都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只是无法获得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但是,有些农村中存在空挂户的现象,就是个别人户口没地方落,经村委会或上级组织同意,暂时把户口挂在该村,实际上不是本村村民,这种人一般是不得与农民争利,不应该获取土地征收补偿的。

问题是这样的在村里有户口,但没有房也没有宅基地,意思上别人有房有宅地逢到拆迁就有补贴。你什么都没有难道别人拆迁你也想分别人补贴款吗!如果集体有房或有地拆迁完全可以。其实这对你是无关的,除非国家给你什么补贴,这是国家的事集体也无权干涉。一般私人拆迁补贴归个人所有,不可能你分我补贴款吧!因为我房子和宅基地过去也是花钱买的。大家有什么看法谢谢留言!

一,有补助,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在本村内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就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权;  1,孩子没有土地,可以是因为孩子出生后,村里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2,没有土地,不代表孩子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就因此丧失。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九条 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 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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