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吗_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2:07:51 人阅读
导读:如果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

如果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不管谁继续起诉或上诉,都可能有推翻或维持原判的可能性。

不过根据经验来说,劳动仲裁出来的结果对劳动者有利的,一般来说到了法院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动了,推翻的可能性很低。

因为,劳动仲裁方面,一般已经充分考虑了单位的利益了,如果不是单位确实有无法补救或难以人为扭转的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是不会轻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的。

谢邀!

一审判决后,在一审中,原告就不能撤诉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也就是说,程序走到法院开庭后,宣判前,也不是原告想撤诉就能撤诉的,这个时候,原告想撤诉,就由法院说了算了。

一审判决后,对于一审法院来说,已经是案结事了。

一审法院对于争议的问题已经做出评判,这个评判,对一审法院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如果不是经自身再审程序纠正的话,一审法院也是无权进行变更的。

更不要说原告了。

当然,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审中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请注意: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好,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所说的裁决书应该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书,或者叫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的,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所以,您现在看看对方申请撤销的理由具体是什么(上述四十七条的理由之一),之后等待中院审理时,陈述下针对性的反对意见即可,之后就是中级法院审理的问题了。

1、劳动仲裁裁决,可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伪造等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案件,用人单位向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后,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裁定撤销,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不用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但对于作出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却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因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特别之处为:1、它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2、适用案件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3、审理范围是对仲裁裁决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4、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5、他救济的是用人单位,6、它的审理不影响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6、它的结果若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只送达申请人,若是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则要向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送达裁定书,原因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该裁定书后15日内就原劳动仲裁内容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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