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_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程度鉴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2:51:14 人阅读
导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申请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二种情形:

1、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认定工伤后,向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缴纳鉴定费,然后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到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作出,如果不服鉴定结果,可以根据结论的告知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劳动能力鉴定与通常理解的伤残鉴定不是一个概念,劳动能力鉴定只适用于劳动者遭受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则是除劳动工伤和职业病外所有的身体受损都适用的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做出的鉴定,伤残鉴定则是鉴定所'依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都被划分为十个等级,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更容易评定为伤残,同样的伤,劳动能力鉴定能鉴定的等级比伤残鉴定高。劳动能力鉴定的赔偿数额多少主要根据劳动者工资决定,伤残鉴定赔偿数额多少则是固定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因此那种方式赔偿数额高还要具体看工资情况及户口性质。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工作能力的鉴定,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简称评残),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评定伤残等级。

简单来说,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认为是一回事。

已认定工伤的职工,需要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只需到医院做复查把复查的病历、影像报告单给用人单位即可。有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存在内固定的情况,建议拆除内固定后进行伤残鉴定,未拆除内固定虽然也可以做伤残鉴定,但是为了避免二次手术产生伤情严重的情况还是在做完手术后再进行伤残鉴定,永久性内固定的情况除外。

工伤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只有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分十级,最轻为十级,最高为一级,国家有鉴定标准,每级有相应的赔偿补贴标准。图一图二是参考与平均工资挂钩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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