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内容和条件_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1:33:37 人阅读
导读: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在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调解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这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之急需,在该裁定生效后,若当事人不先予给付,人民法院可依据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保证人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如果申请人最后败诉,不仅要把先予执行的财物如数归还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虽然申请人败诉,但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除如数返还先予执行的财物外,不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诉讼;②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三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四只能由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包括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五被申请人必须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情形: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你要追讨的债属于以上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还有个前提是对方有履行能力。先上法院立上案,申请过后法院可能会让你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对方不服可以申请一次复议,但不会耽误执行。最后如果案子败诉,你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个问题其实只要回答“可以”两个字就能帮到你了,但我想着,将前因后果写在这里也许能帮到更多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后才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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