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其实就是字面意思。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过。依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判决,既,a犯人犯了甲罪,乙罪,丙罪等。但是,我国刑法在适用数罪并罚的时候。采用的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故,在对犯多罪的罪犯量刑时,不是简单的将各刑法叠加。而是针对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累加方式。最后,将量刑的结果进行合并执行。具体如下
如果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会分别出具判决书,与普通的判决书没有区别。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合并审理的法律手续 由于诉讼与审理、流程控制、结案归档、司法统计的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坚持一个原则:立审一致、一案一号。
1、立案时并案或者在流程表上标注系列案件。对于符合法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并案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分别起诉的,立案庭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编立案号;对于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依当事人的起诉分别立案并连续编号,并在案件流程信息表上标注“系列”案件,以便进入审理程序后业务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合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向审判庭提起合并之诉的,审判庭依法并案审理或者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先由立案庭将其并入原来已经受理的案件,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
2、决定合并审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合一开庭的,还应有当事人同意合并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业务庭不得将所合并的案件随意并案合一判决,如确有必要应于开庭前通知立案庭销号后并案。以防“打包”判决书(一份判决上列数个字号)的出现。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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