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回避执行申请书_法院如何处理回避申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24:19 人阅读
导读: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

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变更管辖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条规定的移送条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

而我国现行的管辖制度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审判的便利和诉讼的效率等功利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要求。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之后,原来的管辖法院应立即无条件地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由该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

那么,如果出现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情形,从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一级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院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认为,法院整体回避的实质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被回避的法院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法院应当主动提出移送管辖却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能否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笔者认为按照法理是可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均明确规定,当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依此类推,对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也应有申请移送管辖的权利。

只要申请,无论有没有理由,法院为了不给自己找事,都会回避的,只要提出申请就行,亲测好用。

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由审判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申请书应递交于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申请回避不解决实质问题,换个人来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包括不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决后,还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不建议申请执行法官回避,有什么问题就提执行异议。

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申请书是供诉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时使用的书面请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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