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没有证据法院会受理吗_原告没有证据打官司会赢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2:31:38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就不予刑事起诉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从无判决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

如果是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就不予刑事起诉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从无判决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只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根本没有形成案件,更没有构成案件的主体要件!

  你好,我觉得你说的不清楚。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开庭时原告隐藏证据,你因客观原因没有出庭,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前你如何补救?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你要从以下二方面去做:

  第一,你要向法庭申请再开次开庭。

  你因故未出庭,如果是客观原因,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般在开庭前),法庭认为理由充分,会延期审理。但你没有在开庭前申请,已经错过了法定申请时间。但是,你仍然可以去申请,说明你不能按时出庭或没有申请的理由。法庭如果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原告第二次开庭,以免作出错误判决。

  你在申请第二次开庭的同时要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说明原告所隐藏的事实对本案的重要性,并提供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事实,你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足以使法官相信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对本案的事实做出认定。

  当然,由于法庭审理已经结束,法庭会随地作出判决,你的申请二次开庭和提交的答辩状不一定会得到法庭的准许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等判决出来了。如果对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毕竟即使你不出庭,法庭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你说原告隐藏了事实,这样法庭不一定会根据原告提拉的证据认定。如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也就是说,你认可,就等对方上不上诉。如果对方不上诉,原告就败诉了。如果对方上诉,你就在二审中应诉。

  如果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你只有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你的证据。如果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样一来,你就有机会胜诉了。

  总之,你就从申请二次开庭并同时提交答辩状去努力,万一不行就只有通过上诉去解决。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

民事诉讼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提出主张又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告,将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司法鉴定环节,如果一方不配合,同样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具体何种不利后果,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鉴定内容和不配合方造成的影响。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还通常遵循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那方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力更强就应该采纳那方的证据。

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上述4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律师答疑:你这个不叫做申请,叫做质证,在法庭调查阶段有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你可以在这个环节质证对方提出的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质证意见合理,法庭是予以采纳的。至于申请,是在你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系伪造的情况下,申请对该份证据做真实性的司法鉴定。


法庭调查阶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甚至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庭的任务就是查明事实,查明事实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向原告、被告及证人询问;由原告、被告双方举证来证明各自的观点等。

因此,假如被告有伪造的证据,原告在质证环节中可以明确的对其三性均表示不认可,尤其是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的理由是证据系伪造的!

当然,此时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不能空口无凭的说。有一些同行在质证环节中奉行“全不认可原则”,即不管你举什么样的证据,我统统不认可。这种质证方法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很多证据本来就是原件,法官是非常清楚这些证据是真实有效的,你单方楞说不认可不但不能左右法官的判断,还会让法官对你的人品产生强烈的质疑,觉得你说话不实事求是。

有效的质证必须是有理有节的,比如对方的证据不是原件,那当然可以质疑其真实性;或者证据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等。

如果质证该证据系伪造,光提出相反的证据有时候还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证据是伪造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了,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其真伪性。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关键证据,法院是必须受理鉴定申请的。

一、起诉必须符合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要想胜诉应当有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取得法院支持。并且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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