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_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8:33:40 人阅读
导读: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一是单一标准说。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侵害的危险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二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之时,特殊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其己经开始实施,并且使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因而,其特点为, 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 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需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三、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且针对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1.对于没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2.动物导致的加害行为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3.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系属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只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威胁性、紧迫性侵害,也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到实施结束。但是这并不绝对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而等待其实施后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的情况下,应当视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同样的,财产性犯罪中,在能够采取行动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必须是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实施的,所以说防卫也只能是针对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中国其实根本就没有正当防卫,中国的正当防卫法律法规是荒唐模糊不清的,中国的正当防卫就是受害者必须从容淡定理智清醒的恰到好处的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再打击坏人,这个荒唐幼稚的法律法规就是专业警察也做不到的,比如有人突然看到歹徒强奸自己的亲人被强奸,自己如果拿东西把强奸犯当场打死,就成了故意杀人了,所以这种荒唐的法律法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差不多,其实都是保护了坏人而严重伤害约束制裁了好人……

如果刀还在乙、丙身上,那甲是过当防卫,因为撞死人。

如果刀丢了,那就麻烦了,警察没看到,也没证据,甲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乙和丙跟某些人有特殊利益关系,那么甲的事可能会发展出各种各样的罪名,然后被判无期或死刑!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

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

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是指正当防卫人不需采用激烈的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防卫人实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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