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提供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鉴于此,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就是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首先,关于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生物权效力,所以抵押权不存在,乙不得行使抵押权,但乙可主张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债权。
关于质押。乙可以主张。根据物-212,动产质押交付生效,本案中甲乙经交付占有。需要注意的是,占有仅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管领力即为已足,不以放置于一定住所或标示为何人占有为其生效要件。(1964台上字861判例)所以,乙可以行使质权。
撤销权 合同法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区别_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