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包括哪些_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怎么划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6:01:11 人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赡养年迈父母天经地义。但是并没有说女婿应该给岳父岳母养老。80、90后以独生子女居多,双方的老人都要赡养。作为女儿和女婿既要养自己父母,也为...

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赡养年迈父母天经地义。但是并没有说女婿应该给岳父岳母养老。80、90后以独生子女居多,双方的老人都要赡养。作为女儿和女婿既要养自己父母,也为岳父母养老,这其中是付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使只有一方的精力必然会影响对家庭义务责任的投入(除非赡养老人AA制)。如果岳父岳母有儿有女,财产给儿子,又让女儿来负责为自己养老,又不让女婿继承岳父母的财产,女婿因为得不到财产,所以也不愿意为岳父母养老。

岳父母要求女儿养老女婿承担为自己养老,那么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就要一碗水端平。这方面做不到共同对待,就不能痴心妄想,妄想让女婿来赡养自己。如果女婿也接受了岳父母分配的财产,那就需要尽职尽着跟儿子一样的养老了,不可推脱。

 法律鼓励女婿对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继承法》第十二条就是这样的鼓励性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生活和医疗的改善,目前,中国的老年人口已经接近三个亿。而且有加深和递增的趋势,低生育会让人口结构老龄化在若干年以后爆发。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到老有所养,是摆在国家和每个家庭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老年人是一个收入偏低的群体,除了城市有退休金的老人,大多都很难自己养活自己。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存在,但现在的孩子压力也很大,几乎一个小家庭要负责几个老人。

对于子女多的家庭,就目前生活条件来说,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是什么问题。家有一老便是一宝,百善孝为先,我们能够长大,长大了对老人赡养的问题、你不可以昧着良心逃避。兄弟姐妹间商量着来,一切以老人幸福为目的。

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的确会很难承担,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完善养老机制,国家,地方与家庭各出一部分,或者交养老保险,以及发放老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无论怎样都要善待老人!

这个道理从有人类就辈辈自然懂得,现在到了人类最文明时代,却当疑问在这发达时期的亮点——互联网上提问,这是人类进步的惭愧!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但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一)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二)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四)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五)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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