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_诈骗罪构成有哪四个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22:15 人阅读
导读: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

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定义

1、职务侵占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诈骗

是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区别

1、主体不同

(1)职务侵占是特殊犯罪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而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并不是企业或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诈骗罪为普通主体,即任何人均可构成诈骗罪。

2、行为方式不同

(1)职务侵占是通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2)而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3、犯罪数额起点不同

根据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的起点为6万元人民币。而诈骗罪的起点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制定(如广东省为4000元及6000元)

三、特别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没有细致规定,但骗取方法也是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方式之一,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方法取得本公司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为与诈骗等普通侵财类犯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特殊之处在于利用了职务之便,该最不但侵犯了单位财产,还违背了职工忠诚、廉洁性的要求。

综上,在以骗取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罪时,认定的关键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在于把握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这一要件。

根据认定单位犯罪的基本条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2、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为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本人的;3、但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4、以无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5、冒用、盗用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6、但甲单位冒用、盗用乙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则属单位合同诈骗罪;7、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且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8、但如单位事后认可,且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应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显然是不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的“恶意透支”,包含的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哪怕是客观上透支以后没还钱,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只要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当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坑的情况。比如在开户的时候,可能银行方或者代办开户的人会哄客户在开户资料上造假,虚构收入证明或者其他收入材料,以便“额度更高一些”。但是一旦透支以后还不起款,这些虚假材料就会被视为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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